关于促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决定》已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9月26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决定
(201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是广州巩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国际商贸中心和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全面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部署。为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促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本市应当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依托泛珠三角地区,面向全球航运市场,提升港口集疏运条件,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形成航运要素高度集聚、辐射效应显著、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与泛珠三角各城市的合作协调机制以及与国际港航组织、“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城市、其他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合作机制。
本市设立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三、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海洋、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相关规划。
广州国际航运中心相关规划应当与本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产业规划、交通规划、港航规划等做好衔接,保障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涉及港口规划岸线和码头范围的规划、建设事项,应当征求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航道有效水深和通航净宽、净高,完善港口深水岸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满足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未来发展需要。
四、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专项经费,制定鼓励境内外社会资本参与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航道拓宽浚深和锚地新建扩建工程,构建功能分明、联动发展的港区布局,发展集装箱、通用、滚装、粮食、邮轮等大型深水码头泊位,提升码头泊位的专业化、规模化、自动化水平,提高航道锚地适应能力和港口的综合通过能力。
市港航、发展改革、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集疏运通道和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布局内陆“无水港”,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拓展服务腹地。
六、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商务、交通、工业和信息化、港航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区与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的联动发展,落实对创新发展现代物流、货源组织、航线开辟等的扶持政策,降低物流成本,推动国际中转、国际采购配送、冷链物流、保税物流发展,提升广州国际航运中心的集聚和辐射能力。
七、支持港航业市场主体围绕产业发展和升级需求,提高港航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发展。鼓励港航业市场主体整合港航资源、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
八、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区特色和市场需求,制定有利于航运资源有效配置、集约利用、协同发展的引导政策,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航运产业聚集区。
引导和支持临港产业聚集发展,支持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临港产业与港口协同发展。
九、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航运代理、船舶供应、船舶管理、船舶检验、船员劳务等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鼓励航运经纪、航运资讯与咨询、航运评价、指数编制等新业态发展,引导和支持本市航运服务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发展,打造航运交易中心、港航资讯中心、航运大数据中心和航运经济运行监测中心。
市商务、港航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依法建设华南保税油供应基地和船舶供应综合服务中心,提升对国际船舶补给服务能力。
十、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国资、港航等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引进和推动设立航运金融机构,支持在穗金融机构依法创新航运金融业务,为航运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融资、结算、财务顾问、金融衍生品开发等服务。
支持成立航运保险协会、船东互保协会,吸引保险公司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营运中心或专业性公司。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航运保险产品,依法开展航运再保险及离岸业务创新。
十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以及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本市解决国际海事争端的司法和仲裁能力,鼓励本市航运法律服务业依法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对取得内地执业资格并在本市提供专业服务的香港和澳门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咨询顾问等落实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十二、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事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和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制度。
十三、市商务、旅游、港航、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邮轮母港和访问港、开辟邮轮航线、鼓励设立邮轮旅游及服务企业或机构,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打造国际邮轮全球采购船供配送中心和修造中心。
市口岸服务部门和市港航、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驻穗口岸查验机构采取措施,落实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建立规范、便捷、高效的游艇出入境管理机制,支持建设区域性国际游艇博览交易中心,完善游艇产业体系。
十四、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驻穗口岸查验机构优化作业流程,强化跨部门协作,加强国际、国内跨地域通关合作,建设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推进一次性联合检查,形成规范、方便、高效的大通关管理机制。
十五、市港航、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驻穗口岸查验机构、铁路部门等建设集调度、通关、安全监管、物流、交易、金融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港航信息资源的在线集成共享和监管服务的科学化、精细化,加强数据交互融合、分析、挖掘应用与产出,发展高品质增值信息管理服务新业态。
鼓励港航领域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引进、应用,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和资本共同推动的智能港航产业发展模式。
十六、市港航、环境保护、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事部门,编制绿色低碳港口建设实施方案,落实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开展码头污染综合治理,强化船舶污染监管和海上溢油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港口水域生态环境。
鼓励港航企业利用清洁能源,应用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推动建立港航业自律性绿色环境公约。
十七、市港航、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机制和应急处置救援机制,实现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并与国家有关驻穗机构共同建立对危险货物的联合监管机制。
十八、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使用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船舶进出顺序、引航、港区锚地的调度指挥和通讯联络实施统一管理,做到安排合理及时、指令清晰明确、保障安全有力。
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出广州港的船舶提供规范、安全、高效的引航服务。
十九、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航运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培养航运相关人才、开展航运培训、围绕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设立智库,支持航运人才市场的建设。
二十、鼓励宣传南粤航运文化,发展航运文化产业,促进形成有利于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航运文化环境。
市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怀圣寺光塔、南海神庙及古码头遗址等史迹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遗工作,传承南粤航海精神。
市港航、旅游、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黄埔古港、珠江游、近海游、远洋游等为依托,打造广州航运文化品牌。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情况,接受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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