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7月21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坚持增强活力和加强监管相结合,坚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1.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将我省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和准公共性。
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区国有企业功能分类。
2.推进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竞争性国有企业原则上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除国家规定实行国有独资、绝对控股的领域外,国有资本可以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对竞争性国有企业,采取以经济效益为主的考核办法,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3.推进准公共性国有企业改革。准公共性国有企业以强化公共服务功能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和持续发展能力。准公共性国有企业要严格限定主业范围,加强主业管理,原则上要保持国有全资或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结合行业政策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约定回报、项目+资源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实现准公共项目资金投入多元化。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准公共性国有企业,采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以及指令性或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4.优化国有资本投向。按照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的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要求,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向价值链中高端集中。
5.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按照主业聚集、方向清晰的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交叉持股、产业链延伸、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推动国有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推动国有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做强做优做大主业,增强企业发展的竞争力。压缩产权链条,对层级过多的下属企业进行清理、整合,原则上企业管理层次控制在三级以内。积极推进省属企业之间的重组整合,对未能进入省属企业前3名的业务板块,鼓励由位居该板块前3名的省属企业重组整合。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在强化管控、规避风险的基础上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全球范围内获取重要资源、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和市场渠道。
6.加快推进去产能工作。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规范有序原则,按照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的要求,将我省国有“僵尸企业”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按照兼并重组一批、关闭破产一批,出清重组关停企业;按照兼并重组盘活一批、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出清重组特困企业,用2~3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任务,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率。
四、推进国有企业创新发展
7.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强化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实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计划,推动逐步提高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率,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以上,创新型骨干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5%左右。整合国有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和创新资源,组建大型企业研究院、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创新联盟,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支持国有企业主动承担与企业优势产业相关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扶持企业原始性创新,加快实现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发展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做优知名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的考核。
8.加强企业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以降本增效、堵塞漏洞和防控风险为目标,以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在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推进创新。加快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推进“互联网+”发展,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努力向解决方案提供商和综合服务商等新型业态转型。大力推动协同创新,把国有企业改革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平台,增强企业创造活力、创新能力。
9.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把握依托主业、规划引领、立足市场、因企制宜导向,强化体制机制、投入、资本运作、金融创新、载体、人才支撑。加强对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的跟踪研究,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竞争性国有企业结合产业基础和产业导向,积极向产业链上下游、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和转移。准公共性国有企业围绕打造综合回报模式,培育发展新业态。积极探索综合排名和单项奖励机制、项目跟投机制、容错机制、集团对下属企业的清单管理机制、创新项目贴息机制、超额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0.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重点加强以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为主导的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科技领军人才、技术拔尖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的创新人才梯队,切实发挥人才对科技创新、资本运营、转型升级等的智力支撑作用。探索更为灵活的引才引智机制,通过合作研发、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研发成果的专利或授权。对于在科研成果转化、研发和管理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团队和人才,可以在股权和分红权等方面给予激励。
五、推进国有资本运营
11.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按照坚持统筹规划、立足产业发展、遵循市场规律、鼓励创新发展、注重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强资本运营。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做强上市公司;支持已有上市平台的企业通过定向增发、资产置换等方式,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推动有实力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对战略性产业的介入,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借壳等方式实现核心业务整体上市,使上市公司成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发挥资本运营平台作用,建设全省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推动非上市国有股权通过产权交易实现公开有序流转。探索对上市工作团队设立专项奖励。
12.构建产融结合的基金平台。鼓励国有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探索设立母基金+子基金等模式的国有资本投资基金,以国有资本为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吸纳非国有资本,重点投向重要支柱产业、重大公共项目和重要民生工程,根据战略需求促进国有资本有序进退。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吸引非国有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营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创新性的产业项目,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基金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股权融资机制,降低企业负债率。
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13.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1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健全专职外部董事选拔任用机制,选聘一批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政策和专业水平的现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转任专职外部董事。
15.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鼓励企业市场化选聘经营班子。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对任期内经营业绩特别突出、企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以及完成政府重大任务出色的企业负责人予以奖励,对任期内因非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调整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
16.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在二、三级企业开展增量奖励试点,对国有企业在扣除非经营性收益后,国有企业现金流保障的净利润连续3年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的,可以给予经营管理和业务骨干团队适当奖励。国有企业增量奖励的支出和引入高端稀缺人才的薪酬,可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单列。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禁止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17.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对特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合理流动机制。
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8.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以建立出资人管理事项清单制度为切入点,实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监管企业、监管企业对下属企业清单管理,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分类明确监管清单、报备清单和奖惩清单,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围绕增强监管企业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监管内容,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于管理运行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生产经营稳健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国有企业,逐步授予其董事会在投资决策、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重大事项方面的权限。
19.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
20.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推进、程序规范、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管资本为主,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探索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统计、考核、分配等规则。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本总量、变动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1.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于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行政命令,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率先在竞争性企业和二、三级企业,以增量为主,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重组上市、股权置换等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国有资产不流失。
22.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在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鼓励国有资本加强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优势的产业资本进行合作对接,与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形成完整产业链。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23.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风险可控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24.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九、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5.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处置、不动产租赁、信贷业务等的监督和管理。企业内部事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在适当范围向企业职工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26.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试点。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明确职责定位,强化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制度,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重点加强事中审计。每5年对所监管企业全部审计一次,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全面推行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推行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达产后3年内平均收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益指标90%的,实行经济责任回溯追究。探索建立健全风险技术防范体系,实现有痕监管。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27.实施信息公开和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全面推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28.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29.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要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决防止以改革为名撤并党的工作机构、裁减党务工作人员、压缩党务经费开支。国有企业集团党委要设立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预算。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1人担任。省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进入董事会。探索省属二、三级企业纪委书记进入内设监事会。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好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制定党建工作责任清单,明确班子成员抓党建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并纳入绩效考核。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30.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市场化选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将市场化选聘作为二、三级企业选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形式。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项目,董事长、党委书记不得兼任出资及控股企业的领导职务,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兼任出资及控股企业的领导职务。规范一把手的职责权限,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责任交接制度。
31.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增强纪委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六个决不允许”的细化落实,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十一、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32.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强国有企业相关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从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加快改革步伐出发,研究落实项目审核、民资对接、职工安置、行政收费减免、外经贸许可等政策,依法做好商事登记工作,并解决事权范围内的企业合理诉求。
33.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全覆盖。
34.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鼓励探索、实践、创新,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正面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探索建立健全鼓励改革的容错机制。
35.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要根据本意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合力推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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