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二оо二年第19号令实施日期:2002-04-15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公开信息查阅,是指与反倾销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到外经贸部指定的地点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其他利害关系方就该案件所提交的非保密的信息和材料。第四条 外经贸部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查阅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全部公开信息。第五条 本规则第四条所指可查阅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一) 申请人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二) 应诉国外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的答卷及补充答卷的非保密文本;(三) 利害关系方向外经贸部提供的其他非保密信息;(四)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外经贸部提出的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延期递交答卷、追加被调查国家(地区)、追溯征税、提出价格承诺、召开听证会、复审等申请;(五) 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上款的申请提出的意见及评论中涉及的非保密信息; (六) 外经贸部对本条第(四)款中所提申请的答复;(七) 外经贸部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概要;(八) 外经贸部发布的公告、通知;(九) 外经贸部进行实地核查的概要;(十) 外经贸部认为利害关系方可查阅的其他非保密信息。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外经贸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可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该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应提供一份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该非保密概要应包含在公开文本中。未注明保密信息的,外经贸部可视其为公开信息,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 第七条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外经贸部的工作时间内到外经贸部查阅公开信息。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在查阅公开信息前,应事前与外经贸部有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说明所查阅信息的内容和范围。第九条 利害关系方在查阅公开信息时,应向外经贸部有关工作人员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并进行登记。第十条 利害关系方可以抄录、复印所查阅的公开信息,但不得将材料借出。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外经贸部 2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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