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2〕39号实施日期:2002-06-0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直通港澳汽 车运输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从事直通港澳客、货运输业务的公司、车辆和 驾驶人员。第三条 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依法经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合作或合资各方签订的 合同或独资方签订的章程开展业务,严禁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等非法 活动。第四条 外经贸、公安、交通、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防止和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 私活动。 第二章 运输公司的设立第五条 运输公司采用合作、合资或独资企业的形式设立,其设立、变更和 延期,由省外经贸厅(口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外经贸厅)按照外商投资的法 律、法规进行审批。第六条 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牌证由 省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运输市场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七条 直通港澳货运公司的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满后,由合作粤方提 出申请,经当地外经贸局同意后,报省外经贸厅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指标管理第八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实行指标管理,其中入境运输车辆年度指标,由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审 定;出境运输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事、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与港澳有 关部门通过过境车辆技术会谈等渠道商定。第九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调控,由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统一 负责。第十条 直通客运车辆过境班次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与香港有 关部门通过粤港口岸合作会谈等渠道商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运输公司,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一个月内到 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一年内(其中直通客运公司自取得过境班次之日算起) 投入营运,否则由省外经贸厅收回车辆指标。第十二条 运输公司自动放弃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统一由省外经贸厅 收回。第十三条 省外经贸厅收回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一律交省粤港澳直通 车管理联席会议调剂安排,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公开招标。第十四条 运输公司需暂停车辆营运者,可向省外经贸厅提出报停申请,经 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车辆报停期分3个月和6个月两类,报停期满 后应及时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车辆指标处理。第十五条 运输公司变更合作单位,先由省外经贸厅在审批前提出意见,报 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人民政府15天内无异议,省外经贸厅方可给予办理变更手 续。第十六条 运输公司车辆营运以及放弃、报停车辆指标等情况,由省外经贸 厅每半年向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自货自运厂车,由省外经贸厅 会同省公安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其他省、市、区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由广东省粤港澳直通车 管理联席会议分配给各省、市、区自行审批。 第四章 走私行为的处理第十九条 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除依法处理外,还视情 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运输公司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该公司全部直通车 辆指标。(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利用自货自运厂车进行走私的,取 消该企业相应厂车指标,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三)驾驶人员利用所驾驶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其驾车出 入境资格,并取消该运输公司相应的车辆指标。? (四)托运人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走私的,取消托运人在口岸办理方便通 关等手续资格。 以上应作取消处理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含厂车),由省外经贸厅负责 取消。各缉私部门查获的有关走私情况,应及时通报省外经贸厅。第二十条 运输公司全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被取消的,依法责令其关闭, 外经贸、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凡涉嫌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在立案调查期间暂 停其从事直通港澳运输业务。 第五章 指标有偿使用费和税费的缴交第二十二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指标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缴纳车辆指 标有偿使用费。缴费标准为10万港元/ 3年。自货自运厂车不缴纳车辆指标有 偿使用费,但不得参与社会营运,否则取消相应车辆指标。第二十三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由港方负责缴交,70% 上缴省财政,30%交内地合作方(独资企业交粤方代理单位)。上缴省财政部 分分3期缴交,每期各缴交三分之一,其中第一期于公司成立时或延期批文下达 前缴交;第二期于公司合作期或新的合作期开始之日起计一年后的15日内缴交, 第三期缴交时间按此类推。逾期缴纳者,按欠缴金额每天计收3%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公司的设立和延期,须向省外经贸厅出示省 财政部门开具的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收据,申办延期的还须提供当地主管税 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第二十五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报停期间免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已 缴纳的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在下一缴费年度予以扣减。第二十六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公司需放弃车辆指标的,应在下一年度车辆 指标有偿使用费缴交时间的3个月前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交其 余各年度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七条 其他省、市、区的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指标必须到广东 省外经贸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确认后,到广东省公安厅和海关办理车辆牌证 及车辆入境手续。 其他省、市、区的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在广东省内揽运货物的,按前款有 关规定向广东省财政缴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费标准为广东省同类车辆指标 有偿使用费的70%,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未按规定缴交车辆指标有 偿使用费的,不得在广东省内揽运货物,一经发现,一律责令补缴车辆指标有偿 使用费,补缴时间从该车辆投入营运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购买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第三者保险。拖欠各种税费超过半年的,由省外经贸厅取消相 应车辆指标。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省以前有关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 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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