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新闻办、贸促会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版权局、新闻办、贸促分会: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境外展会参展,向世界展示我国企业的产品和品牌、形象,对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个别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以及一些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执法为手段加强贸易保护等原因,我国企业在境外参展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甚至被以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名义查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产品的信誉,损害了我国企业和国家的形象。为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树立我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企业加强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引导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指导企业加强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管理,了解展会所在国边境知识产权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境外参展产品知识产权的自我审核,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检索,降低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二、指导组展单位加强对企业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审查 出境参展管理、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组展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指导组展单位对参展企业展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加强审核把关,要求企业慎重选择出境展品,做出相关承诺,避免境外参展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要指导组展单位建立境外参展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情况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从严把关。 三、积极提供境外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企业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出境展品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指导企业做好展前准备工作,备齐必要的证明文件。要组织进行境外展会知识产权预警监测,加强专业化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为有关行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对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境外展会,商务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贸促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指导聘请熟悉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家、律师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帮助和指导参展企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四、加强与境外展会主办方的沟通和协调 出境参展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协助组展单位与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的境外展会主办方建立沟通渠道,深入了解展会主办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展会执法等情况,及时反映我国参展企业的要求。对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展品,协助组展单位将有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文件、不侵犯知识产权鉴定等材料在参展前提交给展会主办方及其所在地法院,尽可能避免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单方面诉求而引发知识产权执法措施。要协助组展单位和参展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预案,指导企业妥善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对外交涉力度 商务部门要会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双边磋商机制等渠道,针对境外展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与展会所在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交涉。同时,要加强与有关国家相关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对经常发生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展会,要委托相关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国内企业谨慎参展。 六、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和购买境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鼓励和协助企业在主要贸易目的国申请、注册和购买知识产权,指导国内企业做好知识产权分析工作,以合作共赢为目标,加强与境外企业的沟通和交流,增加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和合作机会,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知识产权纠纷。 七、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共享知识产权成果。加强行业协会在应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组织作用,集中行业力量共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降低风险,分摊成本;统筹利用国内企业、研究机构等有关方面知识产权资源,增强集体谈判优势,提高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八、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培训 出境参展管理以及司法、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专家、律师对参展企业进行针对性培训,增强企业预防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将我境外参展重点企业轮训一遍。要组织收集整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结合世界知名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向参展企业免费发放。 九、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商务和贸促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选择我国出口行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加强正面宣传,树立我国企业的良好形象。要协助宣传、外事部门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宣传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执法、打击侵权犯罪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十、加强对境外参展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境外参展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研究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突出问题,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和合作机制。要会同商务部门、贸促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跟踪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及时掌握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主动通报有关政策措施、境外展会的有关情况,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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