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经贸委关于考核外商投资的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通知
粤经贸资管字[1991]0083号实施日期:1991-12-13 各市、县(区)外经(贸)委、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我省已经确认了一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对于进一步做好引导外资投向工作,鼓励出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决定从1992年起对已确认的“两类企业”进行考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被批准确认为“两类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一九九二年,一至四月份向确认机关申请考核。不申请考核者即被视为自动放弃“两类企业”称号。今后,经批准确认的“两类企业”,应在确认后的第一个完整的生产会计年度申请考核,上报和考核的时间为每年一至四月份。 二、经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考核为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三、经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考核为合格的先进技术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2.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3.一般应有技术转让协议或在合资、合作合同中有技术转让的专门条款,应规定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技术和产品的标准、技术转让的步骤、达到技术和产品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 对先进技术企业的考核,着重检查各项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国产化进度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转让协议等文件的规定。 四、申请考核的”两类企业”须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 2.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和考核申报表;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产品出口企业须提交;上年度外汇收支平衡表、出口计划表、出口实绩表、开户银行出具的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证明,以及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或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和验资报告。先进技术企业提交:关键设备(或生产线)先进性对比表、关键工艺先进性对比表、主要原材料与能源单耗先进性对比表、产品功能和技术指标先进性对比表、以及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或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产品出口企业同种产品的内外销产值按同期实际出厂价格计算,没有内销价格可比照的出口产品,可按当地外汇调剂中心的企业外汇调出价将出口收汇折算在人民币计算产值。出口产值不包括以外汇结算的内销部分。企业承接境外来料加工业务,出口产值只计算其工缴费部分。外贸公司收购企业的产品或委托企业加工的产品,可凭外贸公司出具的实际出口数量证明,按实际收购价格或加工费计算出口产值。 六、经考核合格的“两类企业”,由考核机关发给考核合格通知书,凭通知书即可享受《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的优惠待遇,凡投产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两类企业”称号,应清算并退还按《规定》第三、四、五、六条规定享受的优惠。 七、考核的申报程序与确认程序相同,即申报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采取逐级审核的办法,先由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当地财政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按照申报表中的内容,凡隶属于县的,由县外经委审核后报市外经委审核;凡隶属于市和省直有关厅局的,分别由市和省直有关厅局直接进行审核;经市和省直有关厅局初审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审核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先进技术企业的考核,由企业所在地外经委或省直有关厅局审查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会省科委审查后作出考核结论。 八、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把关,在收到申报考核企业的材料后,一般应当在一周内加具意见,省经贸委在半个月内作出考核结论,并将合格或不合格的通知书分别送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通知书和各种考核表格由省外经贸委统一印发。 九、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其他部委 199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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