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经贸部、文化部令第3号实施日期:2000-10-25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电影院),建设、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 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 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五)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七)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的意见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七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更变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第九条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并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经贸部、其他部委20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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