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 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2-10-25 08:16:43 来源:广东省外经贸厅 字号:

粤外经贸资资管字[1998]048号实施日期:1998-08-06关于印发《广东省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外经贸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经贸部于1987年和1992年先后公布了《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我省也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近十年来,全省已有一批外商投资企业经过严格审定,被确认为“两类企业”,享受了优惠政策。这对扩大我省“三资”企业产品出口,鼓励外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优化投资结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利用外资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为此,外经贸部于去年下发了新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8)36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两类企业”的确认考核工作,根据外经贸部重新修 订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实施细则》,经征求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市外经贸委要加强对本地区“两类企业”确认考核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提高引进外资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扩大出口和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和改善利用外资的质量。二、各市外经贸委要指定专人负责“两类企业’的管理工作,加强“两类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注意调查掌握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发动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两类企业”,用足用活优惠政策。三.认真做好确认考核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审查资料,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各市要按省的时间要求,按时组织和完成企业的申报。四、加强对本地区“两类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两类企业’确认考核权虽然在省,但日常管理分解到市,各市要认真配合省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两类企业”的档案。由于产品出口企业每年均需考核,因此,各市要重点抓好这项工作,及时督促到期的企业申报考核。各市外经贸委(省直单位)在考核初审时重点考核企业产品出口比例、外汇平衡及企业盈利情况,并认真填写好考核初审表。本暂行实施细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各单位及时向我委反馈。联系人:外资管理处汪涛联系电话:(020)38807168―86071。附件:《广东省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实施细则》 ―九九八年八月六日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和外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和本暂行实施细则关于“两类企业”条件的,经确认考核领取证书后,均可享受《国务院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第三条 省外经贸委是我省(广州市和经济特区除外)“两类企业’的确认考核机关.广州市和经济特区的外经贸部门可根据《外经贸部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也可参照执行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我省“两类企业”的确认考核实行制定计划、集中申报.统一确认、定期考核的管理制度,使“两类企业”的确认考核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第五条 各市外经贸委(省直委、办、厅、局、总公司,下称省直单位)协助省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两类企业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二、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转厂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全部产品销售颧的50%以上;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四、企业当年实现盈利。五、上一年度联合卑捡合格。第七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一、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二、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三、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第八条 如属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额达到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经考核确认以后还可享受《国务院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十条 一个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择一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第十一条 凡投产一年以上的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条件和投产半年以上的符合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外经贸委申报确认“两类企业”。第十二条 省外经贸委于每年上、下半年各下达一次“两类企业”确认的申报工作通知,各市外经贸委(省直单位)应按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4月份和9月份分两期相对集中申报。第十三条 企业向省外经贸委申报产品出口企业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报告;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报表;三、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副本);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五、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六、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八、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第十四条 各市外经贸委(省直单位)负责对申报企业逐一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认真填写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审查表(见附表),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上报省外经贸委。第十五条 省外经贸委按行业集中审核确认,对通过确认的企业颁发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企业凭确认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享受优惠待遇。第十六条 企业向省外经贸委申报先进技术企业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报告和申报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三、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副本);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资的验资报告;五、企业生产线验收报告;六、主要技术性文件表:(1)关键设备或生产线先进性对比表;(2)关键工艺先进性对比表;(3)产品功能和技术先进性对比表;(4)主要原材料与单耗先进性对比表。七、企业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各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程等);八、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检测报告;九、有关证明材料,如产品(或成果)鉴定证书,上级有关部门授予的有关产品(或成果)的获奖证书等;十、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第十七条 各市外经贸委(省直单位)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统一省外经贸委审核确认。省外经贸委经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主要由专家组成的技术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工作,提出技术评估意见(由专家签署),省外经贸委报据评估意见书进行确认。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小组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以及科研、高校或生产第一线有一定专长的专家组成。专家由有关部门推荐,经省外经贸委认可,负责协助省外经贸委对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进行技术评估工作.专家人员相对固定,每次评估时按不同行业挑选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技术评估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引进关键设各的先进性、产品质量水平及主要技术性能提出评估意见,井由专家签署技术评估意见书。第十九条 被批准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或集团),在申报先进技术企业时,可不再进行专家评估工作,经市外经贸委、省直单位初审上报后,由省外经贸委予以审核确认。第二十条 巳由省,部级行业或技术主管都门组织对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引进的主要生产设备的先进性及产品质量进行评估鉴定,并作出评估鉴定意见的企业,不再另行组织专家评估,凭已有的鉴定意见经市外经贸委(省直单位)审核上报后由省外经贸委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十一条 获得以下荣誉或认证的企业,在申报先进技术企业时,省外经贸委在审核确认时给予优先确认并简化评估手续:一、获省、部缎以上技术进步奖;二、获省、部缎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三、获省政府确认的创名牌产品企业;四、获iso――9 0 0 0系列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第二十三条 省外经贸委对通过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颁发确认证书,企业凭确认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享受优惠待遇。第二十三条 凡已被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每年均需进行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5月份内向省外经贸委提出考核申请,申请考核必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产品出口企业考核申报表;二、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三、上一年度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二十四条 各市外经贸委(省直单位)负责组织产品出口企业申报年度考核,并负责考核的初审工作.认真填写确认考核审查表,于每年1―5月份内分批集中上报省外经贸委。向省外经贸委申报考核审查截止时间为5月3 1日,届时企业不申报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第二十五条 先进技术企业不进行逐年的考核。对已确认满二年以上而确认机关认为需要考核的企业,由省外经贸委分期定出考核计划下达各市外经贸委,并提前一个月向企业发出考核通知。企业接通知后,应准备下列文件:一、技术转让的实施进度报告;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三、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先进技术企业,以后一律不再进行复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于一年后再次申请复核,不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仍不合格的,撤消其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第二十七条 “两类企业”一律颁发外经贸部统一印制的“确认证书”。确认证书由省外经贸委统一编号、颁发。第二十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当年有效,以后每年需重新考核,经考核合格换发新的确认证书。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不确定有效期,但经复核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确认证书。第二十九条 省外经贸委每年定期公布通过“两类企业”确认考核的名单,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确认和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两类企业”名单上报外经贸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被确认为“两类企业”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但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缴或取消考核年度享受的“两类企业”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务 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参照本暂行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由省外经贸委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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