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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8 11:45:31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穗商务规字〔2021〕1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局

  2021年1月7日


  

广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19〕2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培育我市农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经营农村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全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示范认定和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商务部门负责示范企业的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SB/T11112-2015)》《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申报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二)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网店或涉农业务须运营2年(申报通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四)企业的农村电子商务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明显。

  (五)企业的农村电子商务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交易模式、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较为成熟。

  (六)企业农村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明显,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各自类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物商品网络销售型企业,即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零售、批发业务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农产品年网上销售额(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在15人以上;

  (二)网络化服务企业,即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农村旅游、医疗、教育等服务产品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络实现的农村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即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及为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运维、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农村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提供农村物流服务的企业,覆盖范围应涵盖全市各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示范企业遴选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经营主体申报。各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

  2.示范企业申请报告(对应各自企业类型重点描述);

  3.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4.网上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或由做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5.可证明农村电商交易的截图、合同、物流运单等材料;

  6.所有材料需盖公章。

  (三)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四)评审。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务网站上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正式认定为广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按政策予以相应支持。

  第八条 示范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2年,满2年后重新认定。

  第九条 示范企业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的,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经营发展相关情况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示范资格。企业被撤销示范资格起4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其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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