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3303号实施日期:2000-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运输局: 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国际货代企业的网络建设,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由审批改制为登记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第十八条(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在已批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如不涉及增资,凭以下文件好可到我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批准证书》; 1、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登记表(加盖国际货代企业公章); 2、原批准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简历; 6、分公司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三、如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且投资各方按原比例增资,需另提供以下文件: 1、验资报告; 2、企业章程修改协议 企业同时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四、如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且不按原投资比例增资,应先报批股权变更。 五、企业应及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批准证书》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六、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外设立分公司,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所指企业不含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外经贸部 20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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