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商会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
[1994]外经贸原函字第272号实施日期:各进出口商会:根据广州交易会改革后将实行省市组团、进出口商会组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交易会商标管理,维护外贸经营秩序,现就广州交易会期间的商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自九四年秋交会开始,各进出口商会每届必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主管商标工作,在大会业务办同意指导下负责本商会所辖展馆内参展企业(以下称“馆内企业”)的商标工作。二、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商标工作的人员在交易会期间,应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及我部有关文件规定旅行下列职责: 1、在组馆布展过程中,审查馆内企业的样品商标使用情况,严禁带有侵犯他人商标及参展企业无法证明有权使用其商标的样品入馆; 2、在交易会期间,根据大会业务办统一安排参加商标检查小组对全展馆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定期、不定期地对馆内企业进行商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处理结果报大会业务办; 3、配合大会业务办对馆内企业违法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在本商会的权限范围内视其情节做适当处罚;交易会来不及解决的遗留事宜,有关进出口商会在交易会结束后须尽快处理,并将结果报部; 4、根据大会业务办的安排,做好其他与商标有关的工作。三、各经贸厅委与进出口商会互相配合共同管好参展企业的商标使用,并相互提供方便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四、各参展企业应接受大会业务办、进出口商会、经贸厅委进行的商标使用情况检查,服从上述部门的指导、监督并为核查提供方便,按要求如实反映与所涉及的商标有关的签约、供货、库存、出运等各方面的情况。 外经贸部 199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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