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9 02:44:44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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