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2013-09-24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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