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0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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