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1-06 07:00:21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财税[2000]21号实施日期:2001-03-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起,金融保险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征收机构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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