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0-31 02:02:43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证监发行[1999]字第52号实施日期:1999-05-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发展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支持国内企业进入b股市场筹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已经设立并规 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条件,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成熟一家,发行一家。二、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按照《关于印发<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的通知》(证监发[1999]17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三、b股发行申请材料中的"承销协议"应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前签署,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如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承销,应按照承销协议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其他部委1999-05-19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