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 价后纳税人要求退货如何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0-23 03:47:21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实施日期:1990-01-11【正 文】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后纳税人要求退货如何处理的通知 近年来,海关不断加强了对进出口货物的审价工作,这对遏制低报、瞒报价格行为,防止偷逃关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海关估价后,有的纳税人不同意海关估价征税,要求将货物予以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对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对已报关海关未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如海关认为有低报、瞒报价格的嫌疑并可能构成偷税逃税行为的,不得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海关应即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于已经海关放行而后估价征税的进出口货物,如纳税人对估价提出异议要求退货的,海关不予受理。对此类先放行后估价征税的货物,各关一定要加强查验,并做好提留货样的工作。 三、对已报关海关未放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审价时发现其与本关掌握的价格有一定差距(一般掌握的价格差距在百分之三十以内),但纳税人不接受海关审定的价格而又坚持要求予以退货的,如海关暂不能认定有低报、瞒报的嫌疑,经关领导批准,准许其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但是,对于此类情况,各关应向广州海关价格处通报,并由价格处转告有关海关,防止其转口岸进出境。 海关 199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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