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
实施日期:1999-12-20第一条 为解决加工贸易合同异地传输中存在的相互覆盖,以及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等问题,规范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分册是指在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基础上,因企业报关需要,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该部分内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分册)。分册含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情况或出口成品情况(或两者兼有),分册备案进出口数量不要求“进出口平衡”。分册可分为异地报关分册(指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和深加工结转分册。异地报关分册用于异地报关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分册: 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第四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下列单证: 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一);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深加工结转批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五条 海关保税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分册: 1、《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同; 2、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有效期之内; 3、分册只能有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出总册审批口岸范围; 4、分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项范围内; 5、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6、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小于等于总册备案对应项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 7、深加工结转分册可分为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包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的备案内容包含进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关关区范围内的深加工结转进口。总册在本地口岸无法周转,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其他情况一律不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及需变更经营单位的,应报经总署关税司批准。 第七条 分册与总册均使用现行的《登记手册》。海关在分册审批栏内签字、加盖使用防伪印油的单证专用章,并加贴防伪标签,《加工贸易分册备案情况表》与分册间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分册号是用来识别分册的唯一标识,由十二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为f或g(f表示异地报关分册,g表示深加工结转分册),第二至五位为关区代码,第六位为年份,第七至十二位为流水号。 第九条 总册发生变更,涉及下列情况的,分册内容应做相应变更: 1、删除总册某一异地口岸,如果核发了该口岸的分册,应向该口岸进行异地报关备案资料传输,删除该分册(有效期改为传输当日的前一日),并通知企业不得再使用该分册,企业应妥善保管; 2、删除总册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应先确认总册和所有分册对应商品项均未进出口,已进出口的,不能删除;未进出口的,涉及该商品项的所有分册应做相应删除处理; 3、减少总册某一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数量,减少后的数量不得少于各分册该商品备案累计数量与总册已进口或出口数量之和,否则应先减少分册数量(参见第十(十一?)条第3点)后,再减少总册数量; 第十条 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并在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后,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分册变更应注意: 1、分册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总册的有效期限; 2、分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可以增减,但增加的商品项必须在总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范围之内; 3、分册的备案进口或出口商品数量可以增减,但增加后数量+已签发的分册对应项备案累计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总册对应项备案数量;减少分册数量,应先确认该分册对应商品项的进口或出口数量,分册减少后数量<=该分册对应项备案数量-该分册对应项进口或出口数量。 第十二条 分册的传输: 分册核发或变更后,如该分册涉及异地口岸,合同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应按照《加工贸易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管理操作规范》有关整份传输规定将分册内容传输到异地口岸。原则上总册口岸数超过两个(含两个)的,总册不予办理异地传输。适用a类或b类管理的企业,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总册异地传输的口岸限制可适当放宽。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不予办理异地传输。 第十三条 分册只能由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口岸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口岸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样应填报分册号。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第十五条第3点规定的除外)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 海关审单人员应按照《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计算机管理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递交的报关单、分册及其他有关单证,并核对分册的电脑底帐: 1、分册申报不得超过分册有效期限; 2、报关地海关口岸必须是分册指定的口岸; 3、异地报关分册(即f分册)只能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包括进料对口或进料非对口)、来料或进料料件退换、来料或进料料件复出、来料或进料成品退换进出口;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即g分册)只能办理来料或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只能办理来料或进料深加工结转进口; 4、报关单所申报货物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必须与分册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5、报关单所申报货物的数量不得超过分册对应项备案数量与分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之差。 第十六条 分册项下保税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根据分册号将报关单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合同主管地海关,对分册所对应的总册进行数据核注,建立底帐。 第十七条 分册执行完毕或分册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分册。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向海关报核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供总册和所有分册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资料。 第十八条 海关保税人员接受企业报核时,应先核对总册项下的分册份数,接受报核后应停止所有异地分册执行,并应将总册与所有分册一并核算,检查实际进出口平衡关系,严格按核销有关规定予以核销结案,若发现企业超总册备案数量进出口的,应立即查处。 第十九条 分册发生遗失,企业应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因分册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负责。对报失的分册,主管海关应终止该分册执行(即将该分册的有效期改为当日的前一日后重新向异地口岸传输),经海关核实后,未进出口部分可另行申领新的分册,但原分册底帐应做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条 企业利用分册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执行。 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操作流程 (试行) 根据《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一章 分册的核发 第一条 企业申领总册后方可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分册。 第二条 企业填写《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交预录入公司录入并签章后交海关,另一份企业留存。 第三条 企业持下列资料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分册: 1、经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2、经预录入打印的《加工贸易分册预录入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与总册相同类型的《登记手册》(未使用);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四条 海关备案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资料,经三级审批后,由初审、复审人员在计算机内通过初审、复审操作,产生分册,并打印《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表》,在分册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批栏内签字。 第五条 海关签章人员应在分册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批栏内加盖单证专用章(防伪印油),总册与分册加盖骑缝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表》与分册加盖骑缝章,加贴防伪标签,核发手册,并将总册退还企业,按规定进行签收登记并将其他单证归入总册档案。 第二章 分册的变更 第六条 分册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不得变更。 第七条 分册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加工贸易分册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企业签章后,一份交预录入部门录入并交海关保税部门凭以办理分册变更手续,另一份由企业留存。 第八条 办理分册变更手续时,企业应持以下单证向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 1、经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变更申请表》; 2、《加工贸易分册变更预录入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分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九条 海关备案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资料,经三级审批后,由初审、复审人员在计算机内通过初审、复审操作,对分册进行变更,并打印出《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变更表》。 第十条 海关签章人员应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变更表》与分册间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海关人员将变更后的分册退还企业,凭以办理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其他单证归入总册档案。 第三章 分册的传输 第十二条 拟发分册前或分册变更后,涉及异地口岸的,应由海关异地传输人员利用合同异地传输(整份传输)功能将分册传输到异地口岸。异地传输成功后方可将分册核发给企业凭以到异地口岸办理报关手续。 第四章 分册的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使用分册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向报关地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主管海关核发的分册; 2、已预录入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四条 海关审单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并核对主管海关通过网络传输的分册备案资料,如果电脑内没有分册资料或分册内容与企业申报不符,不接受企业申报,予以退单。 第十五条 海关审单人员确认企业递交的单证齐全、数据相符后,按规定办理审单手续。 第十六条 口岸海关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办理审单、查验、放行、结关手续,并按规定要求将报关单(主管海关联)做关封邮寄回主管海关;如果为本地企业报关,将报关单(主管海关联)移交后归入总册档案。 第五章 分册的核销 第十七条 总册最后一批产品出口完毕或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企业应持下列单证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核销: 1、总册及所有分册; 2、企业填写并签章的核销申请表;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八条 海关核销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递交的单证,通过报核操作。 第十九条 核销初审、复审人员应核对总册、分册、报关单与计算机内的报关单核注信息,计算机内无报关单核注信息的,应通过其他渠道确认报关单真实可靠后,利用报关单补核注功能将报关单补输入计算机内。 第二十条 计算机产生核销核算表,核销人员应严格按照核销的有关规定,经三级审批后,将总册与分册一并予以核销结案。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流程由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三: 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的管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现就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以下简称《分册》)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从多口岸进出口《总册》项下保税货物,或因深加工结转报关有困难时,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分册》。 二、申请《分册》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三、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并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 五、《分册》只能由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做他用。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口岸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口岸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六、企业使用《分册》办理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分册》号。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仅限在本地报关,报关时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七、《分册》执行完毕或《分册》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分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向海关报核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供《总册》和所有《分册》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资料。 八、《分册》遗失,企业应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登报申明。因《分册》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负责。对报失的《分册》,经主管海关核实后,未进出口部分可另行申领新的《分册》,但原《分册》底帐应做相应的变更。 九、企业利用《分册》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本公告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海关199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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