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对外担保履约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2000]84号实施日期:2000-06-2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为规范对外担保履约业务的审批权限,现将对外担保履约业务的处理原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对外担保履约按照属地原则,合法、合规的对外担保履约由辖地分局按规定办理,并将担保履约核准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实质性违规(指担保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外汇局批准,但担保人在签定担保合同前未经批准的)的对外担保履约,经辖地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3. 程序性违规(仅限于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已经外汇局批准或无需批准,但在对外担保履约前,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的)的对外担保履约,由辖地分局根据违规情节对担保人进行相应处罚后予以办理,并将处罚和担保履约核准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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