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6〕2号
海关总署:
为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上述调整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1〕3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税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1 |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 15 |
2 |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 30 |
3 |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 | 60 |
注: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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