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

发布日期:2002-11-22 02:40:19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署税[2000]149号实施日期:2000-04-01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详见附件二)。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附件二: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海 关 总 署  二ooo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公 告 稿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二ooo年四月  日附件二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税号 货 名 现行税率% 调整后税率% 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50 16.6 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50 25 16 钟、表 60 20.4 17 海参、鲍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100 27.7 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100 25.9 20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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