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2-09 02:07:46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实施日期:2002-06-01各市外经贸局,深圳市、顺德市经贸局:   自2002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经海关总署批准,在广东省全面实施《广东海关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推行新的深加工结转监管模式。   为配合海关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五条: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海关广东分署关于《广东海关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对加工贸易业务中需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从6月1日起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批准加工贸易合同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第24栏(发证机关签章)中统一加具:“同意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海关凭此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对于不加具意见的,海关不予办理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加工贸易处反映。   特此通知。   联系人:仝亚萍   电话:020―38819903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2002-05-30-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