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氧化铝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2-12-04 09:03:26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实施日期:2001-09-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规范氧化铝加工贸易经营秩序,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环保条件差的小型铝企业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氧化铝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 各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新开展或已开展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须按《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或重新审核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必要时应征求有关行业部门或专家的意见。严禁向“三无”(无工厂、无设备、无工人)企业颁发和不按照企业相应生产能力颁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二、严格审批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 (一)各级经授权的审批机关对氧化铝年加工能力在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的加工生产企业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出于特殊原因的,应由省级审批机关上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定。(二)各级经授权的审批机关对氧化铝加工制成品出口返销期限的核定不超过一年。原则上不批准展期,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审批。(三)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产品须全部加工复出口。对企业的内销申请,各级经授权的审批机关原则上不予批准。如出于特殊原因,须由省级审批机关上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商其他有关部门审定。三、加强后续跟踪管理 各级经授权的审批机关在签发有关进口氧化铝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应密切跟踪有关企业的出口及核销等情况,并会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在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中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即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四、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各级经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办事海关备案手册的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准许许捃行至合同完毕。 以上请严格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外经贸部。特此通知。外经贸部20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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