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第一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3-01-08 07:59:47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国经贸贸易[1999]930号

实施日期:1999-0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对《目录》中“棉坯布”商品税号进行调整,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棉坯布限制类商品税号目录



商品大类

商品税号

棉 坯 布
  未漂白520811005208120052081300
52081900
520911005209120052091900
521011005210120052101900
521111005211120052111900
5212110052122100
  漂 白520821005208220052082300
52082900
520921005209220052092900
521021005210220052102900
521121005211220052112900
5212120052122200

外经贸部、海关、国家经贸委

199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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