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制定的《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下发你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植物油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本标准实施后,海关总署下发的《核销手册》中的精炼植物油单耗标准予以废止,各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仍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二、《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一 hdb0007-1999 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精炼豆油 15079000
精炼菜子油 15149000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口毛大豆油(税号15071000)、毛菜子油(税号151410000)为主要原料,经精炼(化学精炼或物理精炼工艺及某些稍做改变的精炼工艺)制成的精炼食用豆油(税号15079000)、精炼食用菜子油(税号15149000)。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植物油精炼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精炼植物油所消耗的毛油质量。
2.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指单位质量的毛油与经精炼加工制成的精炼油质量之差占毛油质量的百分率。
3 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毛大豆油、毛菜子油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品 种 ------ 项 目 | 毛大豆油 | 毛菜子油 | 色泽(罗维朋比色计1英寸槽) ≤ | 黄70红6 | | 游离脂肪酸,% ≤ | 2.0 | 2.0 | 水分,% ≤ | 0.20 | 0.20 | 杂质,% ≤ | 0.20 | 0.20 | 磷,mg/kg ≤ | 400 | 400 | 加热实验(280℃) ≤ | 允许有微量析出物 | 允许有微量析出物 |
3.2产品要求 大豆色拉油应符合gb7653和gb13103-91的规定(见附件1,3)。 菜子色拉油应符合gb7654和gbl3103-91的规定(见附件2,3)。 精炼植物油应符合gb15197的规定(见附件4)。 4 单耗标准 4.1植物油精炼单耗标准
在符合3.1和3.2条的情况下,毛油精炼损耗率为不大于7%,单耗不大于1.075kg/kg。
4.2植物油精炼单耗计算方法
在符合3.1和3.2条件的情况下,植物油精炼单耗结果按式(1)表示: y(kg)=x1÷(1-x2) …………………………………(1)
式中:y--植物油精炼单耗,kg;
x1--精炼植物油单位质量,kg;
x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 附件二 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从90年代初开始,从事油脂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国内东部沿海一带迅速崛起,这些企业大多具有生产规模大、资金投入大、技术起点高、设备先进,产品质量高和拥有众多的高级技术人才的特点,整体水平位居国内油脂行业领先水平,几年来为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为了维护行业的有序发展,促进加工贸易的科技进步,公平竞争和海关的有效监督,尽快制定统一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相信通过新的标准的颁布实施,在"扶优限劣、保护环境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
以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植物油精炼加工工艺及国内外植物油加工企业生产水平为主要依据,参考国外行业相关标准,结合实地调研,在充分考虑加工贸易生产实际的前提下,制定科学、规范、统一、实用的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植物油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三、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口毛大豆油、毛菜子油为主要原料,经精炼(化学精炼或物理精炼工艺及某些稍做改变的精炼工艺)制成的精炼食用植物油。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植物油精炼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精炼植物油所消耗的毛油质量。
植物油精炼单耗结果按式(1)表示:
y(kg)=x1÷(1-x2) ……………………………(1)
式中:y--植物油精炼单耗,kg;
x1--精炼植物油单位质量,kg;
x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
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指单位质量的毛油与经精炼加工制成的精炼油质量之差占毛油质量的百分率,本标准毛油精炼工艺损耗率为不大于7.0%。
3、精炼植物油:指经脱磷、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
4、化学精炼:由脱磷碱炼中和、脱色、脱臭三个工序组成。
5、物理精炼:由脱磷、脱色、脱酸脱臭三个工序组成。
6、原料要求:植物油精炼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来自于精炼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即植物油精炼损耗),由于植物油精炼工艺是十分成熟的工艺,所以毛油质量的好坏是影响损耗的主要因素,在保护环境并充分考虑到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毛油的质量应满足标准的要求,如低于标准的要求,将会导致损耗增加,并增大企业的环保压力。
7、产品要求: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所采用均是当今国外较为先进的设备和成熟的工艺,其产品质量远高于国内色拉油标准,如产品质量低于标准要求则损耗也随之降低。
四、标准中涉及的工艺。
1、化学精炼的主要工艺流程
毛豆油 毛菜油→过滤→加热→加酸→混合→加碱液→混合反映→聚凝→离心分离→水洗→离心分离→真空干燥→加热→加酸→加白土混合→脱色→过滤→加热→蒸馏脱臭→冷却→过滤→精炼油
2、物理精炼的主要工艺流程
毛豆油 毛菜油→过滤→加热→加酸→,混合→加稀碱液聚凝→加热破乳→离心分离→水洗→离心分离→真空干燥→加热→加酸→加白土→混合→脱色→过滤→加热→蒸馏脱酸脱臭→冷却→过滤→精炼油
五、精炼损耗的组成
油脂精炼损耗一般有几个部分组成,既脱磷、脱酸、脱色、脱臭损耗。
脱磷损耗%:毛油含磷量ppm(mg/kg)×30÷1000以下
脱酸损耗%:毛油的游离脂肪酸含量%×2以下
脱色损耗%:毛油重的0.5%以下
脱臭损耗%:毛油重的0.5%以下
水杂损耗%:毛油重的0.2%以下 六、标准的执行原则
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企业进行油脂精炼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时,如发现超出标准损耗要求时,如属于原料质量差或管理问题则照章补税,确因精炼工艺发生重大改变造成损耗超标,应要求企业出示当期所有生产记录和详细的工艺说明,及原料和产品货批的质量检验报告,该报告需由具有第三方公证地位的检验机构出具(国家授权认可的国家或省级检验机构),并将上述有关材料上报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4.34
:664.5 gb 7653-87 大豆色拉油 soybean salad oil 大豆色拉油系指大豆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脂)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凉拌油或作蛋黄酱、调味油的原料油。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大豆色拉油。
1 特征指标
折光指数(n20):1.4730~1.4770
比重(20/4℃):0.9210~0.9250
碘价(gi/l00g):123~142
皂化价:(mgkoh/g):188~195 2 质量标准 项 目 | 指 标 | 透明度 气滋味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水分及挥发物(%) 杂质(%) | 澄清、透明 无味、口感好 y20 r2.0 ≤0.10 ≤0.05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mgkoh/g) 过氧化值(meq/kg) 冷冻试验(0℃冷藏5.5h以上) 不皂化物(%) 烟点(℃) | ≤0.3 ≤10 澄清、透明 ≤1.0 ≥220 |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透明度:按gb 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气滋味:按gb 5525-85执行。
6.3色泽:按gb 5525-85执行。
6.4水分及挥发物:按gb 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杂质:按gb 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酸价:按gb 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过氧化值:按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不皂化物:
6.8.1乙醚法:按gb 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石油醚法:见附录a。
6.9比重:按gb 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折光指数:按gb 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碘价:按gb 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皂化价:按gb 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烟点:见附录b。
6.14冷冻试验:见附录c。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录 a 不皂化物(石油醚法) (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的动植物油脂,不适用不皂化物含量多的鱼油和饲料级的脂肪。
a.1 仪器和用具 a.1.1刻度分液漏斗500ml。
a.1.2锥形瓶250ml
a.1.3冷凝管(与锥形瓶配套)。
a.1.4电热恒温水浴锅。
a.1.5索氏脂肪抽提器(底瓶250ml)。
a.1.6电热恒温箱。
a.1.7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a.1.8备有变色硅胶的干燥器。
a.1.9滴定管。
a.2 试剂
a.2.195%乙醇(分析纯)。
a.2.250%氢氧化钾水溶液。
a.2.3石油醚(分析纯)。 a.2.40.02n氢氧化钾溶液(准确标定)。
a.2.51.0%酚酞指示剂。
a.3 操作方法
a.3.1准确称取混合均匀试样约5g于锥形瓶中,加30ml乙醇和5ml氢氧化钾溶液,接回流冷凝器缓慢煮沸1h至皂化完全。
a.3.2将皂化物移至萃取用的刻度分液漏斗中,并用乙醇冲洗至40ml刻度,然后用蒸馏水洗涤转移至总体积为80ml并用少量石油醚洗瓶,并将洗瓶的石油醚倒入刻度漏斗中,室温放置,冷却后加入50ml石油醚。塞上塞子并剧烈振动至少1min,然后静置分层,清晰后,放出下层皂液至另一分液漏斗中、将石油醚层留在原来的分液漏斗中。皂液每次用50ml石油醚重复萃取,至少6次以上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将石油醚合并到原来分液漏斗中,用25ml10%乙醇(水溶液)洗涤合并液3次,每次都应剧列振动并弃去乙醇层(注意切勿放掉石油醚层)。将石油醚萃取液转移到恒重的脂肪抽提器底瓶中,在水浴上蒸发回收石油醚后,于烘箱中干燥、冷却、称重、直至恒温。
a.3.3称量之后,在残留物中加入60ml50℃左右的含指示剂并预先中和至淡红色的乙醇,用0.02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滴到淡红色为止。
a.4 结果计算 v.n.282 残留物中有脂肪酸重量(g)-----------=0.28nv…………………(a1) 1000
w1-0.28nv 不皂化物(%)= -------------×1000 ……………………………(a2) w
式中:w--试样重量,g;
w1--残留物重量,g;
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n;
v--滴定所消耗氢氧化钾溶液体积,ml;
0.28--每毫克当量油酸的重量,go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录b 烟 点 (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油脂 b.1 仪器和用具 b.1.1试验箱。 b.1.2温度计0~300℃。 b.1.3样品杯。 b.1.4加热板。 b.1.5石棉板。 b.1.6热源:煤气灯或电炉。 b.2 操作方法
将油或溶化了的脂肪样品,小心装入样品杯中,使其液面恰好在装样线上,并调节仪器的位置,使火苗集中在杯底部的中央,将温度计垂直地悬挂在杯子中央,水银球离杯底约6mm处。
迅速加热样品到发烟点前42℃左右,然后调节热源,使样品升温速度为5~6℃/min,发烟点指样品出现少量烟,同时继续有浅兰色的烟冒出时的温度,借助100w灯光看发烟时的温度,即为烟点。
双试样允许差不超过2℃,求其平均数即为试验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录c 冷 冻 试 验 (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精炼、干燥的动植物油。
c.1 仪器和用具
c.1.1油样瓶:115ml(直径约40mm)。必须洁净、干燥。
c.1.20℃冰水浴:容积约为2l(高约250mm)内装有碎冰块的桶。
c.1.3温度计:(-10℃-50℃)。
c.1.4软木塞和石蜡(封口用)。
c.2 操作方法
将混合均匀的油样(200~300ml)加热至130℃时立即停止加热,并趁热过滤,将过滤油注入油样瓶中,用软木塞塞紧,冷却至25℃,用石蜡封口。然后将油样瓶浸入0℃的冰水浴中。用冰水履盖,使冰水浴保持0℃,随时补充冰块,放置5.5h后取出油样瓶并仔细观察脂肪结晶或絮状物(注意切勿错误地认为分散在样品中细小的空气泡是脂肪结晶)通过试验,合格样品必须是澄清透明。
注:①预先热处理的目的是除去微量的水分,并且破坏可能出现的结晶核。因为两者都会影响试验,会带来絮状物或者过早的结晶。
②如果需要延长冷冻试验时间,可在5.5h后,将油样瓶继续放入冰水浴中,根据需要时间,再取出观察,观察后油样瓶尽速放回冰水浴,以防止温度上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色拉油卫生标准 gb 13103-91
hygienic standard of salad oi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色拉油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大豆、花生、棉籽、玉米胚芽等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色拉油。
2 引用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色拉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无其他酸败味及异味。
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下表。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 ≤ 过氧化值,meq/kg ≤ 羰基价,meq/kg ≤ 砷,mg/kg ≤ 铅,mg/kg ≤ 黄曲霉毒素b1,ppb ≤ 食品添加剂 | 0.3 10 10 0.2 0.1 5 按gb2760规定 |
注:砷、铅为非必检项目。
5 标志要求 按gb 7718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06-07批准 1992-03-01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吉林省、山东省、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召萍、吴其乐、石瑞平、吕燕柏、赵新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菜籽色拉油
rapeseed salad oil udc 664.34:664 .5 gb 7654-87 菜籽色拉油系指菜籽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脂)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凉拌油或作蛋黄酱、调味油等的原料油。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菜籽色拉油。
1 特征指标
折光指数(n20):1.4710~1.4755
比重(20/4℃):0.9090~0.9145
碘价(gi/l00g):94~120
皂化价(mgkoh/g):168~182 2 质量标准 项 目 | 指 标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气滋味 | 无味、口感好 |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 y20 r2.0 |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 杂质(%) | ≤0.05 | 酸价(mgkoh/g) | ≤0.3 | 过氧化值(meq/kg) | ≤10 | 冷冻试验(0℃冷藏5.5h以上) | 澄清、透明 | 不皂化物(%) | ≤1.5 | 烟点(℃) | ≥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05-14批准 1987-12-01实施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 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透明度:按gb 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气滋味:按gb 5525-85执行。
6.3色泽:按gb 5525-85执行。
6.4水分及挥发物:按gb 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杂质:按gb 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酸价:按gb 5530一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过氧化值:按gb 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不皂化物:
6.8.1乙醚法:按gb 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石油醚法:按gb 7653-87《大豆色拉油》附录a执行。
6.9比重:按gb 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折光指数:按gb 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碘价:按gb 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皂化价:按gb 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烟点:按gb 7653-87附录b执行。
6.14冷冻试验:按gb 7653-87附录c执行。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197-94 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of refined oi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大豆、花生等植物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精炼油,主要用作烹调及加工食品,本标准也适用于高级烹调油。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方法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指标 具有各种食用精炼油应有的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无杂质及异味。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酸 价 ≤ 过氧化值,meq/kg ≤ 羰基价,meq/kg ≤ 黄曲霉毒素b1,ug/kg ≤ 食品添加剂 | 0.5 10 10 0 按gb2760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8-10批准 1994-08-10实施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按gb 5009.37中第1章规定操作。 4.2 酸价检验按gb 5009,37中2.1规定操作。 4.3 过氧化值检验按gb 5009.37中2.2规定操作。 4.4 羰基价检验按gb 5009.37中2.3规定操作。 4.5 黄曲霉毒素b1检验按gb 5009,22规定操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湖北、山东、北京、天津等省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召萍、吕燕柏、杨明亮、张泽、崔春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海关、国家经贸委 200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