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7-03-01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形式审查明细目录》(见 附件1 ,以下简称《形式审查明细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外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形式批准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形式批准证书》,证书式样见 附件2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临时形式批准证书》(以下简称《临时形式批准证书》,证书式样见 附件3 )。现对必须进行形式批准计量器具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进口列入《形式审查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进口申请单位须提供外商依法取得的《形式批准证书》或《临时形式批准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手续的依据。进口申请单位提供证书却有困难的,可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查询是否办理了形式批准手续。不能出具《形式批准证书》、《临时形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按查询结果确认外商没有取得《形式批准证书》、《临时形式批准证书》的,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凡进口或销售列入《形式审查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而未办理形式批准的,各级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其补办形式批准手续。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对《计量器具形式审查明细目录》进行调整。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199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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