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 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0-14 07:05:28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署法[2000]745号实施日期:2000-11-28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有关海关询问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应证问题,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以及列入《补充通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应在管理范围之内。上述产品进口到出口加工区时,海关验凭外经贸部机电司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涉及旧机电产品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外经贸部、海关 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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