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 出口项目协调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04-07-07 01:01:56 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字号:

作者:  时间:2003-0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协调工作,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二00一年第33号部长令,以下简称33号部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为建立在企业诚实信用基础上的行业自律规则。   第三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负责大型单机和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协调工作,遵照33号部令的规定并依据本细则开展项目协调工作。机电商会的项目协调接受外经贸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所有从事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企业应加入机电商会并参加协调。   第二章 协调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大型单机出口项目是指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是指金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协调工作涉及的范畴   (一)项目范围:包括电力设备、通信、计算机网络、建材设备、农业机械、工程机械、通用机械、航空器材、船舶及港口机械、海洋平台、石油化工设备、冶金设备、矿山设备、铁路装备、轻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仪表等。   (二)项目内容:包括设备供应、工艺设计、技术转让、安装调试、零配件供应、售后维修及其它相应的服务。   (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外现汇、金融机构贷款或由中方提供出口信贷等。   (四)项目竞标方式:包括国际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及其它招标方式。   (五)项目执行方式:包括交钥匙、分包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 协调原则   第七条 机电商会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正常的出口秩序,争取我企业以最高的综合效益中标为根本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协调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遵循适当控制参与项目企业的数量的原则   为维护我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形象和提高中标率,鼓励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我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参与同一项目的企业数量应有所控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参加议标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不超过一家,参加邀标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不超过三家,参加国际公开招标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不超过五家;如在国内只有极少数企业可以供货出口或我国某个企业有明显优势的情况下,也可只确定一家企业参加。   (二)遵循保护市场开拓者利益的原则   为了保护市场开拓者利益,防止外商故意制造矛盾从中渔利,对已在该地区的某一专业领域有良好的出口业绩,且就新项目开展了实质性工作的出口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当外方与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实质性会谈纪要后,且外方未明确拒绝继续与该企业合作之前,其他企业不得介入该项目。   (三)遵循申报在先的原则   企业参加项目竞争必须向机电商会提出书面申报,对有多家企业申报而又需要适当控制参加企业数量的项目,如申报企业的资质、实力相近,协调时遵循申报在先原则。   (四)遵循国内外合作伙伴无交叉的原则   在同一项目中,两家企业不得选择国内的同一家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和主机设备制造厂,也不得选择国外的同一家代理商。   (五)遵循鼓励技术成熟国产设备出口的原则   对有多家企业同时申报参加的项目,优先支持使用技术成熟国产设备的企业参加。   (六)遵循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原则   为发挥参与协调企业的各自优势,平等竞争,避免出现低价竞争行为,提高我企业出口经济效益,保证出口产品质量,机电商会可组织企业制定同行协议价。   (七)遵循鼓励国内企业联合竞标的原则   对特大型、综合性或技术条件要求较高的项目,为实现优势互补,增强我企业整体竞标实力,鼓励国内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根据各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我联合体中标,联合体的牵头企业对其他企业实行分包或以其他方式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拟参加出口项目的企业,均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机电商会提出书面申报,提供所需的材料,并参加机电商会组织的项目协调。   (一)企业需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的申请报告;   2、填写完整的《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报表》(见附表);   3、与客户签订的意向书、会谈纪要、备忘录等文件(议标项目必备材料);   4、与客户商谈情况、项目的技术要求说明;   5、涉及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项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6、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7、涉及国家已出具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证明再出口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   8、涉及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物项和技术,应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时限   1、对于使用我国出口信贷的国外大型招标项目,企业应在截标日60天前申报。   2、对于其它国外招标项目,企业申报时间不得迟于截标前25天。   3、对于议标项目,企业应在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或实质性会谈纪要后的20天内申报。对未与外方签署合作协议或实质性会谈纪要前向机电商会的申报,视为意向性备案,企业在签订实质性合作协议后须正式申报。   4、机电商会根据收到完整书面材料的日期确定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报的,从商会收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同一项目如业主重新招标,项目内容有变化时,视为新的项目,企业必须重新申报,申报时限重新计算;项目内容不变的,企业不需再次申报,机电商会也不再接受新的企业申报。   第五章 项目协调   第九条 机电商会应在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调查研究,核实情况,并作出协调意见。   第十条 项目协调意见作出后,机电商会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参加协调的企业,并抄报外经贸部有关司局、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如遇紧急特殊情况,机电商会可以口头形式通知,但须及时以文件确认。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项目协调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机电商会可以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对于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有多家企业申报的项目,根据协调原则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召开项目协调会或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行协调。召开协调会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政府部门、银行和保险机构派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对于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根据机电商会的协调意见,按照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项目,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   第十三条 对于市场特别混乱的热点国家和地区,应主营企业的要求,机电商会可在协调中试行市场准入办法,具体办法由相关行业分会组织企业制订。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对协调意见的执行,实行企业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和商会检查相结合的约束机制。出口企业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机电商会作出的协调意见,并将项目进展和协调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时通报机电商会。   第十五条 凡获准参加项目的企业须在评标结果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标列名表及有关情况函报机电商会。   第十六条 如外方无正当理由废标后重新招标,原则上应维持原协调意见。   第十七条 凡获准参加议标的企业须将后续工作进展情况随时通报机电商会,如外方将议标改为公开招标,原则上维持原协调意见。   第十八条 凡决定放弃参加项目的企业,须及时书面通知机电商会。   第十九条 除企业与外商签约后须及时向机电商会书面报告签约主要内容及情况外,各企业应在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向机电商会报送上半年及上年度本企业对外投(议)标项目汇总情况,作为商会统计和企业资质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协调争议的申诉及复议   企业对机电商会的协调意见不服,可向机电商会申请复议。机电商会在接到有关企业的复议申请后,应尽快调查研究、核实证据,及时处理,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机电商会的复议仍不服的,可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诉,由外经贸部作出裁定。   在申诉和复议期间,机电商会原协调意见仍然有效。提出申诉的企业在申诉期间有继续履行原协调意见的义务,并不得对外泄露协调内容。如机电商会决定组织复议,只有当新的协调意见提出之后,原有的协调意见方停止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经机电商会核实后视情节对违规企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会查看一年、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外经贸部门对违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1、不按规定向机电商会申报项目,擅自对外投标者;   2、向机电商会申报项目,但不参加协调而擅自对外投标者;   3、在投(议)标项目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   1、未向机电商会申报而对外签约者;   2、不参加项目协调而对外签约者;   3、参加了协调,但不执行协调意见而对外签约者;   4、在外商面前恶意诋毁其他单位等,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者;   5、对外泄露机电商会协调价格及相关情况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会察看一年的处分:   (1)受到三次(含)以上警告处分者;   (2)受到两次(含)以上严重警告处分者;   (3)有严重违纪行为,给行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者。   (四)对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给国家和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坏的企业,给予开除会员资格处罚,并建议外经贸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电商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建议银行及保险机构对受处分企业不提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机电商会的处分决定将通报到全行业、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银行和保险等相关机构。   第二十四条 参与项目协调的机电商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协调纪律,照章办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项目协调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的,由机电商会或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项目的报批程序按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机电商会可向参与项目的有关企业收取适当的协调评审费,具体收费办法由机电商会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机电商会各行业分会可根据需要和行业特点制订相应的行业协调细则等行规行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机电商会理事会通过后发布执行。以往机电商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机电商会负责解释 ◇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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