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下采购导则

发布日期:2002-10-14 03:30:58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实施日期:第一部分总则1.01节引言 1.02节国际竞争性招标(icb) 1.03节非国际竞争性招标 1.04节合格性 第二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icb) a.合同类型和规模 2.01节合同类型 2.02节合同规模 2.03节两步招标和双信封招标 b.广告和资格预审 3.01节广告 3.02节投标商的资格预审 c.招标文件 4.01节总则 4.02节有关基金的说明 4.03节投标押金或保证金 4.04节合同条款 4.05节招标文件的说明 4.06节标准    4.07节品牌的使用 4.08节合同项下的支出 4.09节招标货币 4.10节标书比较中的货币换算 4.11节支付的货币 4.12节价格调整条款 4.13节预付款 4.14节担保。履约押金和保留金 4.15节保险 4.16节损失赔偿和奖励条款 4.17节不可抗力 4.18节语言 4.19节争议的解决 4.20节适用的法律 d.开标。评标及授予合同 5.01节邀请投标和提交标书之间的时间间隔 5.02节开标程序 5.03节投标的澄清或变更 5.04节保密程序 5.05节标书审查 5.06节标书的评定与比较 5.07节投标商的资格后审 5.08节评标报告 5.09节授予合同 5.10节标书的否决 附ⅰ资格预审时的评价要素(样本) 第一部分总则 1.01引言 (a)本导则规定了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借款人在全部或部分使用基金贷款用于开发项目而采购货物和服务时应遵守的总原则。(本导则中所用“借款人”也指项目的实施部门,其中“服务“不包括咨询服务。) (b)使用基金贷款时要求充分考虑经济性、效率性和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对采购合同的所有合格投标商要一视同仁。 (c)关于基金贷款项下的具体项目,如何应用本指导准则,将在基金和借款人间的贷款协议中做出规定。 (d)这些导则用于指导基金和负责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导则不能被解释为在基金与任何第三方,包括与采购货物和服务有关的招标商之间,增加任何权利和义务。为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投标商与所对应的借款人间的权力和义务,将由借款人在依据导则所发的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而不由本导则规定。 1.02国际竞争性招标(icb)   基金认为,为采购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国际竞争性招标在多数情况下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基金通常要求借款人遵循本导则第二部分所述的程序通过icb方式采购货物及服务。 1.03非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 (a)如果出现不适用icb方式的特殊情况,基金可以考虑在下列情况采用可接受的选择性程序。  (ⅰ)借款人希望达到设备或零部件的合理标准化,实现与现有设备的可配套性。  (ⅱ)借款人希望保持现有合同所提供服务的连续性,该合同应根据基金接受的程 序授予。  (ⅲ)合格的承包商、供货商或制造商(以下统称“承包商”)的数目有限。  (ⅳ)采购的金额大小,外简明显不感兴趣或管理负担过重使icb失去优越性。  (ⅴ)除上述(ⅰ)、(ⅱ)、(ⅲ)、(ⅳ)情况外,基金认为采用icb方式不合适,如紧急采购。 (b)在上述情况下,下列采购方式如果合适,也可采用,但必须最大限度的适应icb采购程序。  (ⅰ)有限性国际招标(lib)。它是不公开刊登招标广告而直接发邀请的国际竞争 性招标。  (ⅱ)国际采购。它是在对几个(通常不少于3个)外国或本地供货商的价格进行比较后,以保证竞争价格的采购方法。(ⅲ)直接采购 (c)本导则不适用于以当地货币部分出资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但是,这些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如前所述,考虑到经济性和效率性。基金认为,在借款人所在国的供货商中运用地方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是合适的。 1.04合格性 (a)用基金贷款支付的货物应生产于合格货源国。但是,如果货物中有从一个或几个非合格货源国进口的材料,而进口部分按下达公式计算,不超出单价的50%,可以使用本贷款支付。  (ⅰ)当与借款人国家的供货商签定有关合同时:   (进口货物装运港交货价(含运保费)+进口税/供货商的出厂价格)×100%  (ⅱ)当与非借款人国家的合格货源国的供货商签定有关合同时:   (非合格货源国进口货物装运港交货价(含运保费)+进口税/供货商的装运港交货价)×100% (b)如果一家公司或组织应借款人的要求,在采购准备中或项目的实施中提供咨询服务,那么,它的所有合伙公司/分公司(包括其母公司),将无资格在同一项目的任何部分中承揽工作(包括对项目任何部分的货物和服务投标)。只有在特殊情况并且十分公正的前提下,基金和借款人经过全体充分地考虑后,可以同意允许邀请一家公司和/或它的合伙公司/分公司(包括其母公司)在由贷款支付的项目中作为投标商进行投标。 (c)本节(b)段中的条款亦适用于向应邀在采购准备或项目实施中提供咨询服务 的公司或组织出借或临时派遣其人员的承包商,如果该人员在同一项目中任职。 第二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icb) a、合同类型和规模 2.01合同类型   合同可以按完咸工作或项目各分项的单价或总价为基础,也可按成本费用或将合同的不同部分加在一起计算。采用哪种办法,取决于货物及服务的不同属性。招标文件中应清楚他说明合同的种类。除有高风险或事先不能准确决定成本的特殊情况外,本基金不接受实报实销的合同。由同一方提供工程、设备和上建的单一合同(交钥匙合同),如果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对借款人有利,例如特殊工艺工程或各个阶段有相关的联系,这种合同可以接受。 2.02合同规模   为了达到最广泛的国际竞争,如果可行的话,邀请投标的每个合同的规模应足以吸引国际范围来役标。 2.03两步招标和双信封招标 (a)两步招标可用于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工厂或设备的采购合同中,涉及如大型 计算机系统的高科技领域,以及人们不会要求或现实中难以提前完善全部技术规格的合同。如遇上述情况,投标商只需先提交技术方案,不必提交在初级操作要求的基础上制订的价格方案。在技术和商务数据得到澄清和调整后,随即修改标书。然后,投标商在第二阶段将按要求提交最终技术方案和价格标书。这一程序的使用必须经基金和借款人双方同意。 (b)对于那些要求事先完成技术规格的工程、机械和设备,可以采用双信封招标。在这一程序中,投标商应按要求分别在两个信封中同时提交技术和价格方案。首先打开装有技术方案的信封,并确认是否符合有关规格。技术规格确认后,合格的投标商的价格信封即可公开拆封,允许投标商或其代表在场。价格评定将依照本导则的5.06节进行。那些不符合技术方案的投标商的价格信封随即原封不动地退回有关投标商。这一程序的使用必须经基金和借款人同意。 b、广告和资格预审 3.01广告   对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合同,必须至少在借款国具有主要发行量的报纸上刊登广告,邀请资格预审或投标。借款人应立即将邀请副本(或有关广告)送交合格货源国的当地代表和基金。 3.02投标商的资格预审   对大型或复杂工程,特别是专用设备和特殊服务,原则上要求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以保证在投标前将投标邀请只发给那些有技术和财务能力的投标商。资格预审 应完全基于未来投标商圆满执行特定合同的能力,要考虑到下列条件: (ⅰ)现在和过去执行类似合同的蜒验; (ⅱ)人员,设备及工厂方面的能力; (ⅲ)财务状况  在附件:中列举了资格预审评定要素的实例。有关合同范围和资格审查要求的明确说明应发给所有希望参加预审的投标商。允许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商投标。在确定合同时,需对资格预审时提供的信息予以核实,如果投标商被认定不再拥有圆满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条件,包括其提供的信息有伪造性或谬误性,该投标商不能承接合同。 c、招标文件 4.01总则   招标文件应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使未来投标商能够就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准备标书。招标文件的详情和组成将根据整个标书和合同的规模及性质的不同而异。总的方面应包括:投标邀请,投标须知,投标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件(一般和特殊),技术规范,货物清单或数量清单和图纸,以及必要的详细的附件说明,例如,要求的或可以接受的保证类型等。如招标文件需收费,费用应合理,反映编制成本,不应太高而使合格的投标商望而却步。招标文件的基本构成在下列章节中做出规定。 4.02对基金的说明   招标文件通常应提及基金并使用如下语言:   “……(借款人名称)……已得到(或申请到)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金额为……日元,用于……(项目名称),申请(适当的地方,‘一部分’)贷款用于该合同项下的支付。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的支付要以贷款协议的条款为准,包括《oecf贷款项下的采购导则》。除(借款人名称)之外的任何一方不能剥夺贷款协议的任何权利或对贷款的执行提出任何要求。 4.03投标押金或保证金   通常要求有投标押金或保证金,但数量不应过高而使合适的投标商失望。开标后应尽快将投标押金或保证金退还给来中标的投标商。 4.04合同条款   在合同管理和修改中,合同条款应明确借款人和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借款人雇佣工程师,还应规定工程师的权限。除合同惯用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包括本导则的条款和适合项目性质和所在地的某些特别条款。 4.05标书说明   标书说明应尽可能清楚准确地要求完成的工作,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交货或安装地点,图纸应与说明文本一致,不一致的地方以说明文本为难。除价格外,标书说明还应列出具体要素,用于评估和比较,并应明确这些要素将如何量化或评定。如果标书中允许可选方案,如设计。材料。完成计划或支付条件等,其可接受 的条件及其评定方法应明确表述。任何补充资料。说明。错误更正或规范变更要主即发给所有索取了最初招标文件的投标商。役标邀请要写明合格货源国和其它合格条款,如允许从非合格货源国进口内容的条款(见1.04节)。说明内容尽可能言简意赅,以达到允许和鼓励最广泛竞争的目的。 4.06标准   如果要求设备或材料必须符合特定国家标准或其它标准,招标文件应予以说明能够达到相当于或高于该标准的日本工业标准或其它可以接受的国际标准的设备或材料也可接受。 4.07品牌的使用   技术规范应以性能为主。只有需要特殊备件或为了达到某种基本特性的连续性而满足某种必需的标准化时,才可以规定品牌名称和样本数量或指定产品的厂商,后一种情况下,应允许具有相同特点并提供至少与规定货物相同性能和质量的替代货物的报价。 4.08合同项下的支出   由于基金贷款只用于支付来自合格货源国(包括允许从非合格货源国进口的部分)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应要求承包商仅使用合同中的货物和服务,并在其声明或发票中注明所有向非合格货源国进口部分支付的款项。 4.09投标货币   基金贷款指定为日元。投标价格一般应以日元计算,如有必要,也允许使用其它国际可兑换货币。但在投标价格中,投标商准备用于借款人本国的部分可以借款人本国的货币计算。投标价格涉及的一种或多种货币应明确于标书中。 4.10标书比较中的货币换算   投标价格不管用哪种货币,均应是向投标商付款的总和。为了便于比价,所有投标价格都要换算成一种由借款人选择的并在标书中说明的货币。借款人应按照某个官方来源(如中央银行)对类似兑换所使用同种货币的汇率(卖价)进行换算: (a)预先选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天。这个日期不应早于规定的开标日期前30天,亦不应晚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书有效期最后一天;或 (b)决定授予合同的当天,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书有效期最后一天。以在前的一天为准。借款人可选择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并明确于招标文件中。 4.11支付的货币 (a)除标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合同价格的支付应采用中标商在其标书中用以表示投标价格的一种或多种货币。 (b)当全部或部分支付投标价格时,如果采用的是投标货币以外的一种或几种货币,那么,投标商应在标书中对出于支付目的而采用的汇率做出明确说明,以确保支付时投标书中规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得到保值。 4.12价格调整条款   招标文件应写明是要求固定价格还是可接受调整价格。在适当情况下,如果合同主要成本因素(如劳动力或重要材料)价格变化,则可相应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向上或向下)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写明价格调整的特定公式,以使同一条款适用于所?型侗辍9┗鹾贤?π??鄹竦髡?罡呦薅睿??谕两üこ毯贤?幸话悴还娑ㄕ庵肿罡呦薅睢6杂谝荒昴谀芙换醯模?鄹癫挥璧髡?? 4.13节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用于筹备及类似支出的合同总金额预付款的百分比应合理,并在招标 文件中予以规定。其它预付款,如支付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费,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载明有关预付款的保证措施。 4.14担保、履约押金和保留金   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应要求某种形式的担保,以保证工程持续到最后完成。这种保证可采用银行担保,也可采用履约押金,金额按工作类别和规模有所不同,但应足以在承包商违约时保护借款人,担保期限应有效地长于合同完成日期,并包括一部分合理保质期。担保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在供货合同中,一般不采用银行担保或押金,而是保留合同总价的一个百分数,作为保留金保证合同的履行。总支付金额中留做保留金的百分数及最终支付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采用银行担保或押金,其金额应合理。 4.15保险   招标文件应准确载明招标者认可的保险类型和条款。(如承包责任和保险期限)。 4.16损失赔偿与奖励条款   当因延期完工或交货引起借款人额外费用,收入减少或其它利益损失时,可运用招标文件损失赔偿条款。当土建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或提前完成,对借款人带来利益时,也应在合同中规定给承包商奖励的条款。 4.17不可抗力   适当情况下,招标文件中所含的合同条款应包括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应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因合同条款中确定的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将不被认为是合同项下的违约。 4.18语言    招标文件应用英语,如使用另外一种语言,文件中应有完整并与之相应的英语文 本,并规定以何种语言为准。 4.19争议的解决   合同条款中应包括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建议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调解和仲裁规定”拟定这些条款。 4.20适用的法律   合同中应规定何种法律对合同的解释与执行有约束力。 d.开标、评标及授予合同 5.0l投标邀请与提交标书之间的时间间隔    准备投标和提交标书的时间应考虑到项目的特定环境。合同规模及其复杂性。国际招标一般不少于45天。涉及大型土建工程或复杂设备时,一般应给未来投标商不少于90天时间,以进行提交标书前的现场调查。 5.02开标程序   投标邀请中应声明接受标书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和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所有投标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在规定时间以后收到的标书应原封退回。投标商名称、各标总额以及按要求或经允许的备选方案标                                              199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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