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
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7日
附件
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1 | 8415.1010-8415.9090 | 空调 |
2 | 8418.1010-8418.9999 | 电冰箱 |
3 | 8471.3010-8471.5090 | 计算机类设备 |
4 | 8528.4100-8528.5990 | 显示器 |
5 | 8443.3211-8443.3219 | 打印机 |
6 | 8471.6040-8471.9000 |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
7 | 8516.5 | 微波炉 |
8 | 8516.603 | 电饭锅 |
9 | 8517.1100-8517.6990 | 电话机及移动通讯设备 |
10 | 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 传真机 |
11 | 8469.0011-8469.0030 | 打字机 |
12 | 8521.1011-8521.9019 |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
13 | 8525.8011-8525.8039 |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
14 | 8528.7110-8528.7300 | 电视机 |
15 | 8534.0010-8534.0090 | 印刷电路 |
16 | 8540.1100-8540.9990 |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
17 | 8542.3100-8542.9000 |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
18 | 8443.3911-8443.3924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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