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报指南(2003年度)

发布日期:2004-07-06 01:15:06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出口研发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列支,用于无偿资助企业研究开发出口机电产品的政府性基金。商务部负责出口研发资金的业务管理,财政部负责出口研发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出口研发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体现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统筹兼顾的政策导向。通过出口研发资金无偿资助政策,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比重,增强出口后劲。在发挥政策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同时,促进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使用本地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一、 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二)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产品重点   在符合项目范围的前提下,2003年重点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和相关新材料及技术。   二、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出口研发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则上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出口研发资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酌情考虑)。   5、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7、资金分两步下拨,项目立项后,先预拨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下拨40%。  三、出口研发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   符合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及本指南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填写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装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商务部机电司。   (二)申请材料   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中央管理部门申报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及申报附表(见附件二)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申报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发产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申请企业组织编写,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录制在申请软磁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1年及200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代理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研发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四);  3、企业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的装订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报告》、《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1年及200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软磁盘一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四、出口研发资金的立项及验收   (一)立项审批   1、对申报的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共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2、商务部和财政部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负责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再发出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五)预拨60%的资助资金。   3.为能准确反映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无偿资助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管理验收   1、商务部、财政部对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中央总公司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并根据项目申报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验收,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验收。3、项目执行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企业需提前三个月向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者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延迟验收。   项目实施中,因市场变化、技术发展等原因,需对项目预期目标进行合理调整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及时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批准,项目验收时按批准调整的目标考核项目完成情况。   4、由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在评审验收文件和听取项目实施企业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无偿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商务部和财政部审核地方和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后,做出项目验收结论,并向省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验收结论。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六),将扣除预拨资金后的剩余资助资金拨至已通过验收的项目申请企业。◇文1◇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