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措施的通告(第33号)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冻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进入我市进口冷冻食品执行以下防控措施:
一、凡未取得省内其他地市集中监管仓、其他跨省试点互认省份城市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必须进入本市集中监管仓进行每件必检、外包装件件消毒。
二、持有省内其他地市集中监管仓、其他跨省试点互认省份城市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可在我市正常流通使用。
三、进入我市各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冻食品,应通过“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行预约,由集中监管仓对入库产品实施统一检测消毒等监管措施,出具广东省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
四、集中监管仓以外的冷库,以及全市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进口冷冻食品的,必须严格查验、留存“五证”,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凭证、跨省试点互认省份城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或广东省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
五、我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其他事项仍按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通告(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通告(第24号)》执行,前述通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广州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名单
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6月3日
附件
广州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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