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1999]外经贸配发第759号实施日期:2000-01-0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以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范。第二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二条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授权发证范围受理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事宜。不得超范围超权限受理。第三条 各发证机构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时,应审核申领单位提供的以下文件材料: 一、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一,略),由申领单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进口商)公章。 二、进口配额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进口配额证明、或特定登记证明及其他批准文件等)。 三、收货人(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四、申领单位的公函及申领人工作证件。 五、其他情况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初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赠送、捐赠、援助货物除外),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初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第四条 进口许可证应由配额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申领,原则上不能代领。异地办理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提供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发证机构应将委托函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许可证申领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各发证机构在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时,应检查申领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备。对手续不齐备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领单位一次讲明需补办的文件材料。对申请表有涂改的应退回申领企业重新填写或在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凡符合手续的,经办人在申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第二联上签收并注明取证日期,退领证单位作为领证凭证。第三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七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外经贸部颁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发证依据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分级发证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进口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第八条 进口许可证申领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审核进口企业所持的进口批准文件是否有效。进口许可证申领是否超过了批准文件有效期。 二、审核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与进口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三、审核进口企业的经营权。进口商是否具有外经贸部以及授权部门批准的外贸经营资格或核定经营商品的经营权。(国外赠送,华侨捐赠,自购除外)。 四、审核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商品价格是否合理。 五、审核申请表格内容是否清楚、规范,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退回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六、审核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商品管理及许可证管理规定。 七、对国家规定限定口岸报关的商品,到货口岸是否符合规定。 八、对边境贸易进口,审核报关口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各种贸易方式还应分别审核以下内容: 一、一般贸易: (一)配额管理商品:机电产品进口审核《进口配额证明》;重要工业品进口审核《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重要农产品进口审核《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 (二)非配额管理商品:进口不限量自动登记商品审核《自动登记证明》;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审核《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审核《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 二、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进口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具体商品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审核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进口料件清单。 三、外商投资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配额、登记管理的许可证商品,应审核外经贸部或各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的原材料商品,只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物料清单;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口配额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应审核各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四、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 (一)捐赠重要工业品、重要农产品按一般贸易进口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捐赠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凡国务院规定限额的产品,应审核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年限额分别为:汽车100辆(广东、福建、海南各200辆);摩托车、彩电及其显像管、照相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手表等300台,每次限批30台(支)以下;录(放)像机50台,每次限批3台。超出限额的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办理。捐赠上述商品以外的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审核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五、租赁贸易: 租赁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办理;租赁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审核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对内对外租赁合同。 六、其他贸易: (一)其它贸易项下包括,补偿贸易、易货贸易、边境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无偿援助、贸易往来赠送、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二)其他贸易项下进口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和重要农产品都按一般贸易进口规定审核有关批准文件或进口证明。第四章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条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包括更改、延期)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制度,各负其责。 一、审批程序原则上实行两级审批,即由经办员初审后交处领导签发。 二、发证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实行三级审批的原则,即由办证员初审和处级领导复审后,报上级领导签发。 三、从企业临时借调人员不得从事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初审 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审核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进口许可证申请,经办人员应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名,注明初审意见,井填写《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二,略)上报领导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经办人应在申请表上注明不发证原因上报领导核准。 第十二条 复审及签发 主管处领导对经办人初审完毕的申请进行复审。符合管理规定的予以签发。对申请表上同意改动处,主管处长应在改动处签字。经审核不能发证的注明原因及时退经办人或报上一级领导审定。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的交接、打印、发放 第十三条 交接手续 一、对同意签发的许可证,主管处长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将登记表和许可证申领材料,与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办理交接。 二、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对申领许可证的材料与《许可证发放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接收。 第十四条 打证 一、同一企业同一商品只能用一台计算机打证,不得同时使用另外一台计算机打证(实行局域网的发证机构除外)。 二、录入人员在接到打证材料后应及时准确录入。严格按计算机操作规范操作。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输入电脑后,应与申请表内容仔细核对,确认各项内容输入无误后进行打印。 三、对未经业务处长签字和主要内容改动元处长签字的申请表,不得录入。已经处长或上一级领导批准签发的申请许可证表,未经批准不得更改任何内容。 四、录入中发生的问题,由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与主管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解决。录入人员不得接受业务处长及经办人员以外人员送证、取证、改证、核对配额、核对许可证等。 五、机房值班人员或录人员对打印好的许可证与原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对,打印错的证书及时补打。对打印错的证或废证及时登记许可证号及许可证纸面流水号。打印无误的证书按业务处经办人员主管商品分类,并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并登上许可证号码。连同申领材料送发证经办人员或处长办理交接。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签收。一联由业务处经办人保管,二联由主管处长留存。 六、发证经办人员接收许可证后,应对许可证与《许可证发放登记表》及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证号、份数是否一致,许可证证面内容与申请表是否相符,发现打印有误的许可证,应及时与机房值班人员或录人员核实后,由机房录入人员签字取回错证,重新打印。打印后由机房值班人员与业务处长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新证号,注销旧证号,并签字。 第十五条 打印待发的许可证由经办业务人员或司章人员复核后盖章。未经二级(或三级)审批许可证,不得加盖许可证印章。司印人员对于确认不符合审批制度的及违章办证的问题,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建议,直至拒绝加印。 第十六条 发证 一、经办人员对己打印的许可证复核无误后在进口配额证明等进口批准文件各联以及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二联加盖进口许可证办讫章连同办讫的进口许可证交领证人。领证人领取进口许可证时,在《许可证发放证登记表》上签收,发证人员要把留档的批件与“许可证留存联”装订存档。 二、进口许可证从受理申请到盖章待取,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发放,应向申领单位说明理由。第六章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更改、遗失的处理 第十七条 进口许可证应在进口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数量限制的重要商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配额年度下年三月底。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对需跨年度的,不得超过次年二月底。 第十八条 进口许可证因故需要延期、更改,都应在有效期内进行。延期和更改均应由原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更改申请表(见附三,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连同原发许可证交原发证机关。 第十九条 进口许可证的延期: 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到货,申领单位可提出申请延期,并提供进口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和正当理由说明。对确实签定了合同,因故没到货,发证机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进行延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予延期。有数量限制的重要商品进口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配额年度下年三月底,不得再延期。 对已超过延期时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二十条 进口许可证的更改: 一、更改“收货人”、“贸易方式”、“商品用途”、“外汇来源”、“规格型号”、“商品名称及编码”、“商品数量”,申请单位应提供配额原审批机关同意更改的文件。 二、更改“进口商”,应提供“收货人”的更改申请及收货人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三、更改其它各项或分割许可证数量,应提供更改和分割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许可证的延期、更改均按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和更改,均应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注销原证,并做换发新证处理。换发新证的发证日期应打印换发证的日期。收回的原证与新发证档案并存。 对已进口部分货物的进口许可证,因故换证时,发证机构首先与外经贸部edi中心核查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并根据海关反馈数据所余数量换发新证,同时在数据库中原证配额数量项下核减海关核销的进口数量(证面上有或无海关核销章都应核减已清关数量),在新证备注栏加注原许可证证号。 第二十二条 进口许可证遗失的处理 一、申领单位丢失进口许可证,应向原发证机构和许可证上注明的海关挂失并在《国际商报》或《国际经贸消息》刊登遗失声明,据此向原发证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发证机构要认真核实海关反馈清关数据。凡未清关的,发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注销原证并重新发证,对于部分数量已清关的,发证机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原证配额数据中核减已清关配额数量,并按未清关的配额数量核发新证。 二、遗失进口许可证付本,领证单位应提供报关单据,外汇管理部门出具未付款证明,原发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原许可证留存联复印件出具证明。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见附四,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外经贸部 1999-12-24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