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规范
实施日期:一、本规范中“进出口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机关许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企业。二、本规范引用以下国家标准: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1714-199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编制和维护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的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编制和维护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代码。进出口企业代码具有唯一性,在国际贸易电子数据交换和全国对外经济 贸易业务中使用。四、进出口企业代码采用十三位字符码,结构如下:(一)第一至第四位为进出口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一、二位为进出口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辖市(地区)的代码,仅限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使用。(二)第五至十三位为进出口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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