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6-28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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