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1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2日


广东省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进一步加快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引领,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总体目标,坚持市场导向、问题导向、法治导向和效能导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创新升级,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类型统一、功能全面、管理优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体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取得明显突破,贸易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等方面形成引领全国的竞争新优势。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贸进出口总额占全省进出口总额超过20%,服务业占全域生产总值比重超过七成,引进更多世界行业领军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入区发展,对外经贸合作形成新亮点,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若干个国际合作示范园区。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规划统筹。在省内现有12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上,根据各地外经贸发展情况、货物进出口量、加工贸易发展情况以及综合经济实力,依托港口和区域功能优势,加强对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布局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形成以广州、深圳为核心,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兼顾粤东西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体系。争取国家支持尽早批复设立珠海高栏港、中山、深圳坪山新区、东莞虎门港、梅州等综合保税区。加强粤东西北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推动加工贸易向粤东西北地区梯度转移、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优先支持各地依托各类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规划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强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其根据需要转型升级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明确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和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功能作用,大力发展航运物流、航空物流、国际中转、跨境电子商务、航运金融、高端检测、售后维修服务和船舶、飞机、大型装备租赁等业务,拓展期货保税交割和“整车保税进口+展示展销”等业务。以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福田保税区和深圳出口加工区为龙头,全面提升国际中转、高端航运服务和国际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功能,拓展大宗商品现货保税贸易及期货业务,推进研发设计、技术服务、营运结算、离岸金融等高端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发挥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对珠江西岸的带动作用,着力打造国际贸易展示平台、区域物流枢纽、保税加工基地和国际酒类、生物医药、精密仪器及电子元器件、高端消费品、航空标准件等交易中心。充分发挥汕头保税区在推进华侨经济文化试验区建设方面的促进作用,以“互联网+外贸新业态”为主线,全面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旅游购物、融资租赁、信息技术、商品期货等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发挥佛山、东莞、中山、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带动作用,促进周边地区的产业和服务链发展。(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区域整合与管理优化。认真贯彻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规范运行管理的原则,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逐步将省内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督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对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鼓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联动发展。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功能整合,积极适应产业多元化需求。用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为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省商务厅(口岸办),海关广东分署,省国税局,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业务形态和贸易方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力发展“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融资租赁等新兴业态与贸易方式,支持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与制造业相关联的研发、销售、物流、结算、维修、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发展加工制造中心、展示交易中心、交易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和研发设计中心等服务平台,推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省商务厅、金融办,海关广东分署,省国税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总结推广创新试点政策。总结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到省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争取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政策覆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展览展示、保税物流业务实现深度融合、互相促进。积极争取贸易多元化试点政策,形成贸易业态集聚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外维修改革试点工作,放大政策效应,培育发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省商务厅(自贸办)、财政厅,海关广东分署,省国税局,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六)深化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改革。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监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简化作业环节,实施与“保税+”等新型贸易业态相适应的保税监管模式,以及“入区申报、出区核销”的检验检疫贸易便利化措施。(海关广东分署,省商务厅,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建立统一信息化管理体系。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完善保税区域监管信息平台。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创新监管查验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模式。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单一窗口”建设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省商务厅(口岸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八)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快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升各项能源资源利用率,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尽快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积极推动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绿色升级改造。(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

(九)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加快形成具有保税特色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集群,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加快整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研究出台支持企业入区发展的融资贷款、综合服务和人才引进等措施,形成招商引资新优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

三、实施步骤

(一)近期目标(2016-2017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严格准入退出,创新监管制度。

1.认真做好珠海高栏港、中山、深圳坪山新区、东莞虎门港、梅州综合保税区和深圳华南、惠州市中投综合物流园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报跟进工作。(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

2.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

3.推进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红线调整及未封关区域封关验收工作。(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

4.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省商务厅(自贸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政策在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落地实施。(海关广东分署,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6.支持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大力培育本土跨境电子商务龙头平台,整合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项目资源。(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

8.推广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在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试点保税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海关广东分署)

9.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进全球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循环经济规模化发展。(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协调推进“三互”大通关改革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依托广东电子口岸平台,推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通关一体化格局。(省口岸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中期目标(2018年):总结经验,全面复制推广创新制度措施,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1.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省商务厅(自贸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根据国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绩效评估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绩效评估体系,引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

3.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配套管理体系。(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三)远期目标(2019-2020年):健全法制,完善政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

1.完善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省国税局,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2.按照国际化、法治化标准,不断培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竞争新优势,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成为广东自贸试验区构建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体系的重要载体和提升我省全球价值链地位的重要平台。(省商务厅(自贸办))

3.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进跨国产业联动发展。建立与沿线国家同类型监管区域的常态化和务实性合作机制,开展海关制度、建设标准和数据交换等领域合作。支持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港口、空港拓展联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航线。(省商务厅(口岸办)、交通运输厅,海关广东分署)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整合优化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海关、国税、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单位,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分类指导,优化监管和服务。

(二)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根据国家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绩效评估体系工作进展,及时研究制订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绩效评估体系,将项目规模、研发创新、产业结构、行政效能、土地利用、单位产出、能源消耗、环境友好等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在完善评估体系的基础上,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机制,对评估不达标、发展效益差的实行黄牌警告。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保障措施等,抓紧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省商务厅要加强跟进督办,定期对各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进行评价,并视情提请省政府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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