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02-12-04 08:54:03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实施日期:2002-01-0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协议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安排,为加强对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书(以下简称纺配证书)的管理,实现纺配证书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和《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 纺配证书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纺配证书指根据纺织品贸易安排,对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的各种证书,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品证、丝麻制品证等12种证书(见附1―12)。 第四条 各发证机构受理纺配证书申请时,须审核申领单位提供的以下材料:一、《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13),由申领单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行政公章。 二、出口企业提供打印好的纺配证书(证书内容规范详见附21)。 三、与纺配证书内容完全相符的计算机软盘。 四、有效的纺配出口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均为正本复印件)。 五、初次申领纺配证书的出口企业,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六、纺配证书由企业受过培训的正式领证员申领,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如果暂时没有正式领证员,领证人员须出示领证单位介绍信及证明本人系领证单位职工的工作证。 七、办理纺配证书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证,应提供海运公司或航空公司货物配仓通知单、货物运输委托书等文件。 第三章 纺配证书的申领与审核 第五条 纺配证书的申领 一、受配额数量限制产品的纺配证书申领 (一)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管理类别 1、出口企业在向设限国家出口涉及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时,应在签定外销合同前,向所属发证机构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所属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证情况及配额剩余数量 2、如经核实所属发证机构尚有剩余配额数量,企业应即凭外销合同向发证机构申领纺配证书,以确保货物出运前持有相应的纺配证书。签证机构在本地区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90%后,可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中央企业在许可证局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100%后,可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 外经贸部根据提出申请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有关类别的请关率,决定是否批准及批准数量。 3、企业如在未确认配额剩余数量、未获得纺配证书前先行签定并执行外销合同,而货物出运前又未能获得纺配证书,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4、严禁以虚假外销合同申领纺配证书,抢占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的纺织品被动配额。 (二)业绩分配类别 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经核实未超过本企业相应类别的剩余配额数量后,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所属发证机构申领纺配证书。 (三)招标类别 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应在向招标办公室缴齐所出运货物数量的配额中标金,并收到招标办公室发出的电子领证证明书后,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所属发证机构申领纺配证书。 二、不受配额数量限制产品的纺配证书申领 对不受配额限制产品但又须出具纺配证书的产品,企业在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所属发证机构申领。 第六条 纺配证书的初审 一、申请材料审核 出口企业申领纺配证书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二、证书审核 1、出口企业使用的纺配证书种类是否正确、完整。 2、纺配证书的配额类别、品名、数量、金额和价格条款、数量单位、进口商与提交的申领文件是否相符。 3、纺配证书年度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是否相符。 4、纺配证书“数量”栏中的数量加总值(total)是否正确,欧盟证书是否有英文大写。 5、对输欧盟、加拿大、土耳其童装类别,是否加以注明(详见附21)。 6、输美手工地毯类别是否在类别号的右上角加注“x”号。 7、输欧盟工业家、博览会配额是否加以注明(详见附21)。 8、输美纺配证书是否加盖出口企业中英文名称及法人名称的公章。 三、数据审核 发证机构审核证书无误后,使用电子商务中心编制的签证程序,装载出口企业上报的软盘数据,对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l、业绩分配类别:审核出口企业相关类别的配额剩余数量。 2、招标类别:审核出口企业相关类别的配额剩余数量及招标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中心网发出的电子领证证明书数据,确认软盘的类别标志上是否有“z”。 3、自主申领类别:审核本地区相关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剩余数量。如剩余数量小于企业的申领数量,可在通过电子商务中心网核查全国剩余数量后,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 4、非配额限制类别:审核软盘数据与证书数据是否一致。 5、停签类别:对于受配额限制的类别,发证机构必须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停签通知时间停止签发该类别的纺配证书。 第四章 纺配证书的签发 第七条 签发注意事项 一、发证机构在审证及核查电子数据准确无误并在计算机上确认后,由在设限国备过案的签证人员签发纺配证书。 二、签章内容必须与纺配证书相应栏完全一致,签章签名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 三、印章要清晰。 四、签章日期必须与装机日期相同。日期以英文方式书写。 五、唛头栏如需加附页,签证人员须加盖纺配出口签证章并签署名字。 六、本年度配额须在12月31日前受理并签发。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发证机构自当年12月15日起受理下一配额年度的纺配证书申请,签证日期为纺配证书的实际签发日期。 七、初守及签章工作就绪后,经办人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初审栏内签字签名。 八、发证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纺配证书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纺配证书的签发。 第八条 纺配证书的复审 发证机构主管处长对初审后的纺配证书须再进行复审。 一、办理纺配证书所需材料是否齐备。 二、签章内容是否与证书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三、签字和印章是否清楚,有否涂改。 四、负责复审的处长在认定初市准确无误后,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审批栏内签字签名。 第五章 纺配证书的核发 第九条 纺配证书在经过初审、复审完全合格后方可在接证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将纺配证书的1、2、3、5联、产地证的1―3联发给相应的出口企业。企业在领证时须填写《纺配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14)。 第十条 纺配证书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证书内容。如需修改,可办理撤换证。 第六章 纺配证书撤证、换证、误撤证、丢证的处理 第十一条 撤证、换证 一、出口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需撤换证,须填写《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15),说明撤换证原因,并将原纺配证书正本退还原发证机构,对只撤销原纺配证书而不换领新证,或换领新证中列明约“进口商”发生改变,企业须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原合同终止或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只能换证,不能撤证,换证不得更换“进口商”名称。对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须将原纺配证书复印件及新证的复印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签发。 三、发证机构在收到撤换证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初审并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处长审批。待主管处长审批后,经办人方可撤销有关纺配证书,井将撤销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在确认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有效数据之前,发证机构不得为企业换发新证。 四、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0”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申请撤换的纺配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的“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五、办理纺配证书撤换证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证,出口企业应提供公函及证明该批货急需出运的材料。 六、凡系撤证,发证机构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一式二联,见附16)上登记,并单独存档。 第十二条 误撤证 发证机构如误撤纺配证书电子数据,应立即通知相应企业退回纺配证书正本,并将原纺配证书内容重发。如企业证书正在设限国清关或换发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告外经贸部,根据外经贸部的通知再作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 丢失证书处理 对配额年度有效期内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的处理: 一、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丢失,须凭丢失的纺配证书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撤换证申请。 二、发证机构在收到出口企业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 三、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的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0”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的证书正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四、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in replacement of license no.xxx”(替代xxx号许可证)。 五、办理丢失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均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上登记,并单独存档。 六、各发证机构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上一配额年度对各设限国企业丢证份数。 第七章 特殊证书 第十四条 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一、对美进口商于配额年度下年向驻美使信经商参处提出的换证申请,经外经贸部授权,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可为进口商签发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二、替代证书正面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官方钢印,填写纺配证书应填写的内容,并由在美国政府备案的替代证书签发官员签名。 三、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应将签发的输美替代证书副本传真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替代证书副本通知原发证机构。四、原发证机构根据替代证书,向电子商务中心撤销原纺配证书签证数据,并上报替代证书数据。第十五条 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配额)产地证书。 一、企业使用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向欧盟出口时,须凭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向发证机构申领产地证书,并在产地证第九栏注明欧盟预先授权书号码(prior au―thorization no.xxx)。 二、发证机构根据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授权书为企业签发输欧盟产地证,并向电子商务中心上报产地证数据。 三、发证机构须同时在企业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本发证机构输欧盟纺配证书签证章,证明该份产地证项下货物巳获得欧盟预先进口证明。企业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须出具已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向欧盟海关申报进口时仅需出具产地证书。 第十六条 对输德纺织品招标类别,各发证机构可根据出口企业提出的申请,按照其实际中标数量及金额对企业出具的免税“证明信”(见附17)审核确认后加盖各发证机构印章。 第八章 数据上报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必须将当天所签发的纺配证书数据通过网络上报电子商务中心,不得迟报、漏报。如有二批以上数据同时上报,务必按抽取的先后顺序传送。 第九章 代码管理 第十八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 一、企业在初次申领纺配证书前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由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编制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发证机构向电子商务中心备案。 二、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变更 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如需变更,发证机构须在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受理纺配证书的申请。 第十九条 制造商代码(m.i.d.) 发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通过网络上报制造商代码编制申请。制造商代码(m.i.d.)数据采用专用程序生成。发证机构收到电子商务中心通过网络传送的m.i.d.参数后,应及时复制给有关企业。 第二十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和制造商代码应由发证机构专人管理并负责发送。 第十章 纺配空白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纺配空白证书的印制 纺配出口空白证书种类共12种,出口证书一式五联,产地证四联,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印制、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仿制。许可证局负责在纺配空白证书正式使用前,将盖有“specimen”字样的各种空白证书提供给各驻设限国大使馆经商参处,向设限国备案,同时将盖有“样本”字样的纺配出口空白证书向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纺配空白证书的征订 纺配空白证书的印制每年安排三次。许可证局每年8月下发征订通知,各发证机构根据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种类、数量填写《纺织品空白出口证书申领表》(见附18)报许可证局,翌年分别于5月、9月征订当年下半年不足部分的空白证书。各发证机构向许可证局领取纺织品空白证书后须填写《纺织品空白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见附19)。 第二十三条 纺配空白证书号码段管理 一、纺配空白证书号码段由许可证局统一分配、管理。许可证局负责将每次分配给各发证机构(含驻美使馆经商参处)的各设限国证书号码段分别提供给外经贸部及驻设限国大使馆经商参处、电子商务中心备案。 二、各发证机构须及时将分发给出口企业的空白证书号码段登记、输机。 三、空白证书号码段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丢失空白证书及废证处理 空白证书须实行专人管理。丢失空白证书应立即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通知驻设限国大使馆经商参处对外吊销。未使用完的空白出口证书、废证一律交发证机构统一处理。 第十一章 纺配证书签证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纺配证书签证章种类 纺配证书签证章共有4种即4枚:输美纺织品签证章;输美手工地毯豁免配额签证章;输加拿大、欧盟、土耳其纺织品签证章;输德招标配额免税签证章。 第二十六条 签证章使用要求 一、发证机构纺配证书签证章的刻制及更换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签证章格式及发证机构代码更改须经外经贸部确认。 二、各签证章只能用于纺配证书正本。不得在纺配证书复印件及纺配证书正本以外的材料上加盖证章(纺配证书第九栏唛头需加附页除外)。 三、各发证机构的签证章须刻有相应的发证机构代码。 第二十七条 对外备案 一、发证机构的签证章、签证人员签名和新纺配证书须在正式使用前30天向设限国备案。发证机构如更换签证人员,应将本发证机构全部签证人员签名及《签章备案表》(见附20)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通过有关设限国经商参处向设限国备案。二、各发证机构签证章及签证人员签名对外备案,须提供一定份数的纺配证书样本和发证机构签章签名备案表:美国50份、欧盟20份、加拿大15份、土耳其15份。第十二章 纺配证书有效期及保存期 第二十八条 纺配证书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纺配证须在配额年度当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出口。纺配证书只报关一次。 第二十九条 纺配证书档案保存三年。三年后按有关规定自行销毁。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纺配证书内容规范(见附21)。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对外贸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1994]外经贸管字第217号)及《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范》([1995]外经贸管发第133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范不致的规定以本规范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外经贸部将按有关纺织品动配额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外经贸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1.《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略) 2.《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略)3.《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略)4.《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略)5.《输欧盟丝麻制品出口许可证》(略)6.《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略)7.《输欧盟手工制品证》(略)8.《输土耳其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略)9.《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略)10.《输土耳其丝麻制品出口许可证》(略)11.《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略)12.《输土耳其手工制品证》(略)13.《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14.《纺配许可证发放登记表》15.《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16.《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17. 《证明信》18.《纺织品空白出口证书申领表》19.《纺织品空白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20.《签章备案表》21.《纺配证书内容规范》外经贸部20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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