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实施日期:2000-08-0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制订了《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我国《外贸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对韩国大蒜出口工作。第三条各类企业对韩国出口大蒜(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均适用本规定。出口大蒜品种范围见附件一。第四条对韩国出口大蒜实行总量管理。在总量内,韩国进口征收低关税。第五条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量确定。第六条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内实行配额招标,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保鲜或冷藏大蒜(包括蒜米)仍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由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以及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出口干燥、简单腌制、冷冻、醋腌大蒜(包括蒜米),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由各省市外经贸厅(委)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企业凭出口合同领证。第七条对在总量内向韩国出口大蒜实行《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出口证书)管理,即韩国进口企业凭我国的出口证书报关,韩国海关凭出口证书低关税放行。总量外出口不需办理出口证书。第八条外经贸部授权驻青岛、南京、上海、郑州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签发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第九条发证机关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企业中标配额数量、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证书,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发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第十条在总量内对韩国出口大蒜的企业,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验放。出口证书一式四联:第一联(黄色)为对韩国出口凭证,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韩国海关凭以低关税通关;第二联(粉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三联(绿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交企业退发证机关;第四联(白色)发证机关留存。第十一条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每月向外经贸部报送配额签发情况,同时抄送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外经贸部将定期对企业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也可委托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或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办理。第十二条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大蒜出口进行管理,定期检查企业出口情况,并将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第十三条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对大蒜出口进行协调、指导,出口企业应服从商会的协调。第十四条各类企业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商 品 编 码 商品名称及描述 备 注 07032010.10 鲜的蒜头 07032010.90 冷藏的蒜头 07032090.10 鲜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 无论是否会皮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包括蒜头、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12909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包括蒜头、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119039.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包括蒜头、蒜瓣) 20019000.10 醋酸腌制的大蒜(包括蒜头、蒜瓣) 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 国家经贸委2000-08-04 [返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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