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8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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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商务规字〔2017〕1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613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委(对外贸易发展处)反映。

 

广州市商务委

2017年1月13日

 

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6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需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场集聚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商事注册登记;

(二)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认定表》可以通过广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在线填写提交。

(二)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在联网信息平台填写并提交后打印的《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认定手续,并在《认定表》上加盖印章。

第六条  《认定表》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30日内办理《认定表》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认定表》自动失效。

第七条  《认定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五条向原申请机关提出更新申请。

第八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被撤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认定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买卖《认定表》。

第十条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各方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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