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 品中部分商品编码及有关补充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0-28 08:35:38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实施日期:2001-01-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日前,国务院税委会及海关总署对我国2001年进出口关税税则税目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并于2001年1月l日起执行。现就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部分商品编码的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部分商品编码的调整及有关补充事宜:(一)为保证2000年度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于2001年2月28日前正常报关,经与海关总署商定,对在 2000年 12月 31日前签发的涉及《关于印发<2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6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商品编码调整的出口许可证,其有效期截至2001年2月28日,企业均可持原证办理报关手续,不需换证。对于2001年1月五日以后仍按调整前的商品编码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请按调整后的商品编码予以换证。(二)对2000年签发的《通知规件及本《补充通知》附件中所列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如需办理变更事宜的,企业须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时,收回原证,换发2000年的出口许可证,但不得更改出口商、商品名称和出口数量,其有效期截至2001年2月28日,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三)根据《关于恢复小麦出口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3号)有关规定,2001年对小麦(10011000、10019010、10019090)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列入特派员办事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及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目录。(四)为维护摩托车出口正常秩序,自2001年2月1日起对摩托车(87111000、87112000、84073100、84073200)出口(以任何贸易方式)实行全球无偿招标管理,列入省级发证机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   (五)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国务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批准,自2001年2月1日起,对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1,1,2--三氯乙烷和三氯三氯乙烷禁止出口;对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和 1,1,1--三氯乙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列入省级发证机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六)《通知》中关于大蒜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4个商品编码为07032010.10、07032010.90、07032090.10、07032090.20;省级发证机构核发的大蒜出口许可证4个商品编码的商品为对非韩国市场及对韩国总量以外的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七)出口企业向同一国别同一收货人提供同一品名、规格的货样广告品,每年不得超过2次;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的必须凭出口许可证报关验放。(八)《通知》附件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更改为《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目录》。二、关于《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123号,简称《进口商品目录》)中部分商品编码的调整及有关事宜:(一)为保证2000年度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于2001年3月31日前正常报关,经与海关总署商定,对在200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涉及《进口商品目录》中商品编码调整的进口许可证,其有效期截至 2001年 3月31日,企业均可持原证办理报关手续,不需换证。200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01年3月31日的,企业须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按调整后的商品编码换发进口许可证,但不得更改证面的其他各项内容,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进口许可证证号。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后仍按调整前的商品编码签发的进口许可证请按调整后的商品编码予以换证。   (二)自2001年1月15日起取消洗衣机(84501200、84501900)、电子显微镜(90121000.10)、电子分色机(900610100)及汽车及其关键件项下的87031000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三)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国务院件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批准,自2001年2月1日起,对用于清洗剂的三氯三氯乙烷禁止进口;对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列入省级发证机构核发的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   三、调整后的2001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程序使用的商品编码文件从网上接收。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电话:65129172)联系。四、因受许可证电脑发证程序所限,程序中商品名称为缩写,商品全称及定义以海关总署文字解释为准。附件:一、《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编码及名称调整对照表》(略)     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编码及名称凋整对照表》(略)     三、2001年新增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略)外经贸部2001-01-15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微信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