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肉鸡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0-28 08:35:17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2001]外经贸管发第20号实施日期:2001-0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建立和完善鸡及食用杂碎(以下简称"肉鸡产品",具体商品编码见附件一)进口统计和监管系统,及时了解进口动态,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防止肉鸡产品走私,维护正常进口秩序,确保食品进口安全,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对肉鸡产品进口(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除外)实行临时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将肉鸡产品进口纳入自动登记商品范围,实行自动许可制度,对肉鸡产品进口公司实行公开备案登记,并规定在具备肉鸡进口条件的口岸进口。自动登记和公司备案工作由外经贸部负责,进口报关管理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和中央企业肉鸡进口登记证明的办理工作。凡进口本通知范围内肉鸡产品的企业,需到上述登记机关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登记机关最迟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凭盖有"自动登记进口专用章"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统计验放,银行凭《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办理售汇或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通知范围内的肉鸡产品,海关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 三、有关外经贸部授权的进口登记机关名单、自动登记进口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和《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式样见《海关总署关于重要工业品进口验放凭证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1999]228号文)。 四、《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当年有效。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有效期每次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请到原登记机关重新换发新的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改有关栏目,应按前述规定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登记证明。 五、请各登记机关组织本地有关企业认真填写《肉鸡进口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肉鸡进口企业的材料上报外经贸部(有关中央企业可直接报外经贸部),同时抄送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便备案公布。各登记机关及中央企业在上报材料时,需同时将《肉鸡进口企业备案登记表》以软盘形式一并报上。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上报。上述备案名单经外经贸部公布后生效。 六、备案登记的肉鸡产品进口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的进出口经营范围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类商品;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备与自身开展的肉鸡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三)拥有(包含租赁、租借等方式)经营冻鸡产品所需的运输和仓储设施,专营冷库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按国际最低食品卫生标准验收认可,且冷库管理规章制度完善。 (四)有较稳定的国内外客户渠道。对有肉鸡产品进口业绩的企业,需提供进口合同、信用证、提单、进口报关单等单证材料;新的肉鸡产品进口企业需提供与外商签订的肉鸡产品进口合同(正本)等材料。 (五)未发现任何走私、偷漏税、骗汇等违规,违纪现象。 (六)如实填写《肉鸡进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请各登记机关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及时将登记证明发证数据传输给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八、请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肉鸡进出口分会做好肉鸡产品进出口企业的协调工作,加强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反馈。 九、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前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按系统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外资司)和海关总署(政法司)。 特此通知。 附件:一、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鸡及食用杂碎商品编码目录 (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外经贸部、海关20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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