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醋酸酐和高锰酸钾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0-28 08:34:56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2001]外经贸管制函字第85号实施日期:2001-04-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醋酸酐和高锰酸钾是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也是目前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化学品。为加强管理,我部于1997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高锰酸钾出口管理的通知》,对我国向部分国家或地区出口高锰酸钾实行专项管理,有效地遏制了高锰酸钾流入非法制毒渠道。 为适应我国禁毒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醋酸酐和高锰酸钾的进出口管理,根据我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令)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加强醋酸酐进出口管理以及关于全球防止高锰酸钾流入非法渠道的意见,现将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从2001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醋酸酐和出口高锰酸钾实施全球专项管理。据此,所有申请进、出口醋酸酐和出口高锰酸钾的企业,需向我部说明醋酸酐和高锰酸钾的确切流向、最终用户使用目的,并务必提供清晰、完备的国外客户资料(包括最终用户企业名称、业务联系人、地址、电话及传真)。如有中间商,也需提供有关中间商资料。我部将通过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进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事先核查(如需转口,必须提供转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的进口许可文件),待确认其合法性后,方可办理批复。 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只对部分国家(地区)实行专项管理的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高锰酸钾出口管理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配函字第214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外经贸部200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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