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9-22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粤府函〔2016〕302号


省商务厅:

你厅《关于设立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的请示》(粤商务电字〔201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建立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你厅承担,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附件


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精神,加强对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广州、深圳综试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省政府同意建立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广州、深圳综试区建设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广州、深圳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研究广州、深圳综试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事项,审议确定需报省政府批准的政策和事项。加强对广州、深圳综试区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评估和总结推广;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综试区建设的工作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商务厅,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港澳办、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深圳中心支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省国税局、深圳市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广东、深圳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组成,省商务厅为牵头单位。

省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日常工作由省商务厅承担,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三、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负责同志主持。

(二)联席会议可不定期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协调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负责同志主持,主要对跨部门跨领域、涉及重大事项的问题进行协调。

(三)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议题由省商务厅负责收集,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推进广州、深圳综试区建设工作,及时向省商务厅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有关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省商务厅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作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何忠友  副省长
成 员:郑建荣  省商务厅厅长
蔡朝林  广州市副市长
陈 彪  深圳市副市长
陈志清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 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魏中林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杨 军  省科技厅副厅长
彭 会  省公安厅副厅长
欧 斌  省财政厅巡视员
郑朝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晓华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刘智华  省统计局副局长
袁有楼  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李阳春  省港澳办副主任
罗达佳  省地税局总经济师
钱永成  省工商局副局长
邱庄胜  省质监局副局长
严 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旷仁山  省金融办副主任
李升高  人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郑 薇  人行深圳支行副行长
张 津  省国税局副局长
何 进  深圳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周运保  海关广东分署副主任
赖树佳  广州海关副关长
李立源  深圳海关副关长
欧阳晨  黄埔海关副关长
丁汉东  广东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贝景波  深圳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何 青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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