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大宗进口报告程序

发布日期:2015-04-23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0号令)和《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2009年第50号公告),商务部自2009年8月1日起对鲜奶、奶粉实行进口报告管理,并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负责进口企业备案及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为加强报告管理工作,推进进口报告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现将乳制品大宗进口报告程序公布如下,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一、进口报告管理范围

凡进口鲜奶(hscode:04011000、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和奶粉(hscode:04021000、04022100、04022900、19011010)的企业,需按规定备案,并按照报告流程申报相关进口信息。

二、企业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函(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备案商品进口流向、用途,保证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履行进口报告义务,无规避相关政府部门进口管理的行为,承诺遵守行业自律等);

2.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doc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非外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5.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范围含乳制品);

8.拟申请备案乳制品品种的意向性进口合同复印件(双方签字或盖章);

9.申请大包乳粉(hscode:04021000、04022100、04022900)进口备案的企业需提交自用大包乳粉相关证明资料或下游用户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双方签字及盖章),确认进口大包乳粉进口商和使用厂家的对应关系。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后递交商会

三、备案及申报流程

(一)企业备案流程

1.申请备案企业可在任意工作日向商会提交备案材料,并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 商会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预审,并就审核结果向企业进行一次性反馈。企业可根据反馈补交材料。

3.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分两次对申请材料完备的企业完成备案。

4. 完成备案手续后,由技术支持单位按企业所提供的地址,将电子钥匙通过快递送达企业相关责任人。

(二)进口信息申报流程

1.企业完成备案并收到电子钥匙后,可签订贸易合同,登录大宗报告系统(登录),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使用手册—乳制品》(http://www.cccfna.org.cn/catalog/备案指南/index.html),完善企业资料并按步骤填写新签合同、实际装船、实际到港、货物流向及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等合同信息。

2.在预计到港日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申报实际到港。如货物延迟到港,企业须在到港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会提交相关到港证明材料修改到港信息,完成此批合同申报。

3.在货物实际到港日后5个月内,企业应按销售或自用进度逐步填报货物流向。

4.电子钥匙每年进行更新。如电子钥匙未过期或过期未超过1个月,备案企业需向商会提交电子版更新资料,商会审核后,企业按照更新流程进行在线更新;如电子钥匙过期超过1个月,备案企业需先向商会提交电子版更新资料,商会审核后,备案企业再将电子钥匙和纸质更新资料一并邮寄至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更新。

四、其他

1. 进口企业完成备案后2年内没有进口实绩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企业有进口需求时,可按备案流程重新进行备案。

2.备案企业3次以上发生误报、漏报、延报进口信息和进口货物流向,在警告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不进行整改的,冻结其备案资格3个月,3个月后企业完成整改可申请恢复。

3.商会将通过报告系统向备案企业推送相关信息通知,备案企业应定期登陆系统进行查阅。备案企业应保证联系方式准确,联系畅通,如联系方式变化应及时向商会更新,如因联系方式错误或者不畅,造成相关通知不能送达企业,后果由企业自负。

4. 商会负责备案企业后期培训和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电话:010-87109847

传真:010-87109846

邮箱:shixiao@cccfna.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通正国际大厦4层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肉食部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2015年4月21日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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