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关于供港鲜活 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2-10-23 06:39:29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外经贸穗特字[1999]第7号实施日期:1999-03-04根据外经贸部《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为保证香港市场鲜活冷冻商品的供应切实做到:“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外经贸部授权,依据外经贸部下达给各地外经贸委(厅)、各有关公司配额总量,并按照香港市场的实际需求和各地的货源情况,安排月度和每日出口数量。第二条 本细则指的供港鲜活冷冻商品是: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鸡、冻鸡、冻猪肉、冻乳猪、冻牛肉。第三条 供港活塘鱼和大闸蟹仍按现行管理办法下达配额。第四条 配合、协调各地外经贸委(厅)、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以下简称检验机关)、海关等部门做好供港商品出口检验检疫、打击走私等工作,对违章出口和走私案件进行调查、并按照外经贸部的授权作出处理。第五条 协调解决驻港代理行和出口企业间出现的问题。第六条 针对不同商品的特点,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供港鲜活冷冻重点商品的专业会议。第七条 不同商品的管理细则见以下各商品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负责解释。第二章 活畜管理细则第一条 月度配额的下达、调整和日配额的安排。(一)广州特办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给各地、各公司和作为改革试点的生产企业的年度配额,结合代理行对香港市场每月实际需求量的预测均衡地按比例隔月下达月度配额。(二)广州特办根据市场需求、货源供应和运输等方面因素的变化,以“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的原则,对有关地方、公司及生产企业的当月配额进行调整(包括调增或调减);调整时间原则上在当月的20号前(逢假日顺延);如遇到24小时内必须作出配额调整的情况时,配额的调整可直接下达到有关企业。(三)广办深圳配额协调办在广办下达的当月配额以内,按比例均衡的安排旬配额,在每旬以内,结合代理机构对某段或某天市场需求的预测及各口岸运、到货的情况制定日配额。(四)经深圳协调办安排的日、旬配额作为考察均衡供应的主要依据。日、旬安排超出月配额总量应报广办批准并由广办正式下调整月配额通知。(五)如因配车、途死、急宰等原因亏欠的少量配额,可不作擅自落空处理。落空的配额数(包括港段死亡数)累计超过一定数量,各口岸公司可自行累计报广办,经广办查实后的在当年的7月份和12月份配额中增补。(六)月底如因市场需要突击出口时,代理行须提前在有效的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广办,以便增加配额。否则,不予调增配额。第二条 月度配额执行情况的检查。(一)供港活畜配额执行情况的检查,一律以执行期间内实际到港的活畜数量为依据。驻港代理机构须每月五日前(逢假日顺延)将上月活畜的销量、销植、均价和质规情况报表报达广办(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定相适应),同时抄送各供货口岸。(二)深圳协调办在每月5日、15日、25日前(逢假日顺延)把每旬数量和到港数量报广办三处备案。(三)各地、有关公司和生产企业上一月均衡供应的情况将作为当月配额调整的一个主要依据。月配额的调整与各地、各有关公司和生产企业日、旬、月的出口情况挂钩。广办将对主要口岸供港活畜配额的执行情况实行旬检查月总结的办法。(四)月配额活大猪多于3000头,活中猪多于1500头,活牛多于300头的口岸参加旬检查(其他小口岸可安排在某一旬或两旬执行)。旬检查采取“落空不补,超额累计,下月扣罚”的管理办法。(五)凡涉及由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进行二次分配的口岸,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在本月的20日前把本地区下月的月度配额二次分配情况报广办及有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备案。(六)广办将不定期的向有关动物检疫机构了解供港猪场和供港活大猪的检疫情况。第三条 奖励和处罚。(一)在调整月、旬、日配额时,对积极配合市场需求,严格服从广办配额管理等其它工作的口岸酌情给予奖励。(二)如遇货源和运输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自然灾害时,邻近的口岸公司或有条件的出口企业应服从广办的组织和安排,执行应急供货任务。对突击完成临时供应任务的口岸,按啊有关文件给予超出配额部分奖励。(三)在日配额执行中,各口岸日、旬实际出口量擅自超出日、旬配额数的,在以后的配额调整中适当处罚。(四)在月度配额执行中,各口岸公司应严格按广办下达的配额数均衡出口,严禁超配额出口。如口岸有超月度配额出口的情况,广办将根据有关口岸当月供货的实际情况,在以后的配额调整时予以适当的处罚。(五)由于出口公司本身原因,造成配额落空量大,影响香港市场销售的,广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六)对因在深圳低(或零)库存而造成日配额完不成的口岸,要相应扣减其配额。因活畜配车需要,月度配额中欠活大猪50头、中猪70头、活牛10头以内的视为正常。(七)市场紧急特殊情况下,广办通知口岸公司调增或调减发货数量,而口岸不能执行的部分加倍扣减配额。(八)五丰行入仓验收时,对检查出有疫病的口岸,按疫病捕杀数扣减配额。(九)出口活畜不符合市场需求质规的,酌情扣减配额(活大猪均重为130-150司马斤;活中猪均重为60-65司马斤。活牛平均骨肉重为400-500司马斤。)对活大猪超过150司马斤为超规格肥大猪,扣减方法如下(下述三条同时执行):1、月平均头重151司马斤以上,按全月实供量的5%扣减配额;2、以车卡为单位,到货平均头重155-160司马斤,按车卡实到数的20%扣减配额;平均头重161-170司马斤,按车卡实到数的30%扣减配额;平均头重超过171司马斤,按车卡实到数的50%扣减配额。3、凡头重181-190司马斤,每头扣减配额10头;头重191-200司马斤,每头扣减配额20头;头重200司马斤以上,每头扣减配额40头。(十)供港活大猪质量出现问题时,有关企业应主动向广办反映情况,经查实后,按照外经贸部《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由广办实施对月度配额的扣罚。第四条 其他。(一)当市场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广办负责及时性向外经贸部反映情况,并根据外经贸部授权对事件进行初步处理。(二)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把获外经贸部认可的供港猪场和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可直接经营供港活大猪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报广办备案。第三章 活鸡管理细则第一条 活鸡是指活的鸡、竹丝鸡、珍珠鸡等。在下达配额时,竹丝鸡、珍珠鸡在鸡的配额内注明下达。第二条 日配额的下达(一)外经贸部下达和调整给各地、各单位的年度配额是日配额管理的基础,各地、各单位的全年日配额总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下达和调整的年度配额。(二)在参考我驻港代理机构提出的每旬及每日的要货建议的同时,广办根据国内活鸡的货源情况,香港市场的供需变化以及每一时段的价格水平等,确定供港活鸡的每旬及每日配额总量。(三)广办按部下达给各地、各单位的年度配额的数量比例,至少提前六个工作日将下一旬每日的日配额切块下达给广东省外经贸委、深圳市贸发局及其他地方和单位的经营公司,同时抄送有关检验局、海关、驻港代理机构等部门。(四)广东省外经贸委和深圳市贸发局根据广办下达的旬每日配额总量,分别负责本地区供港活鸡经营公司的日配额安排,并将安排结果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广办和有关发证机关备案,同时抄送有关检验机关、海关、驻港代理机构等部门。(五)广东省外经贸委、深圳市贸发局日配额的安排应遵循外经贸部关于活鸡配额二次分配最低配额数量等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不符有关规定的,广办应在收到日配额分配备案资料的第二个工作日以内向广东省外经贸委或深圳贸发局提出疑义,并通知有关发证机关暂缓发证。第三条 日配额的调整(一)当香港活鸡市场日供求数量、存销数量、价格水平等发生较大变化,原定日配额量不能较好地满足和适应变化了的市场,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经营公司的经营效益,广办将参考代理机构的建议临时调整某一时段的日配额。(二)日配额的调增或调减既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又要以“优质、适量、均衡、应时”为标准,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配额调增时,原则上优先考虑配额完成好、供货质量优、实际卖价高、服从管理好的地方和单位。配额调减时,原则上减配额落空多、供货质量、实际卖价等相对低的地方和单位。(三)为了保证日配额调整的时效性,有关省、市的外经贸管理部门须在收到广办日配额调整通知之时二十四小时内将配额调整的二次分配情况报广办备案,同时抄送有关检验机关、海关和驻港代理机构等部门。对二十四小时内要完成的配额调整任务,广办将视情将需调整的配落实并直接通知到有关经营公司,同时抄送各有关省、市的外经贸管理部门、发证机关、海关、检验机关、驻港代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四)日配额调整涉及的公司原则上应以供港活鸡的主供公司为主。第四条 供港活鸡的许可证管理(一)广办直接下达或由有关省、市的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并在广办备案的日配额是各经营公司向有关发证机关领取活鸡出口许可证的合法依据。(二)出口许可证证列数量不能超过经营公司在领证时所分得的有效日配额数量的总和,许可证有效期到当旬的最后一天止。(三)经营公司每天应严格按当日日配额申报出口,海关按公司申报数量核晒验放,并逐笔核销出口许可证。(四)经营公司应将货源单位的情况向广办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场动检注册代号、生产规模、实际产量、质量保证书等。货源单位情况发生变化时,经营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广办变更原备案资料。对不提供备案资料或资料不实或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情况的经营企业,广办将暂停或通知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暂停有关经营公司的日配额,并通知有关发证机关暂停发证。第五条 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对供港活鸡生产场注册登记和出口检疫等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日配额数量向有关检验机关申领相应数量的动检证书,在出口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多装、夹装。调增日配额时,经营企业须相应增加申领动检证书;调减日配额时,经营企业应相应减少已申领的动检证书,任何企业不得擅自超日配额出口。第六条 日配额的建议和执行情况的监控(一)代理机构应根据前一段市场的销售情况和对一下阶段市场的预测,至少提前一周向广办提出每旬及每日的配额总量建议。(二)代理机构须根据广办、广东省外经贸委和深圳市贸发局下达给经营公司的日配额,每天到市场点核各有关公司的实际到量。(三)代理机构应将经点核的各经营公司的实际到货数量及质量情况每月及每日以固定格式报广办,同时备注说明当日的主要销售情况,包括当日各类活鸡销存量、批发价、结汇价、市场反映等内容。(四)代理机构须及时反馈经营公司供港活鸡到港后出现的疫情。(五)代理机构须将经营公司与客户的对应资料及相关的运输车辆情况汇总报广办,并定期(每月一报)将主要客户(其经营总额之和占我供货总量的70%)的经营情况作出分析后报广办,内容包括:每一主要客户有关活鸡的到销情况、大致的卖价、经营效益等。第七条 罚则(一)各经营公司要严格执行日配额或调整后的日配额数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多报多出,对违反规定者,广办将视超情况双倍或多倍扣减其配额。(二)对不能按日配额出口,其全月日配额落空率超出同期全国平均配额落空率一倍以上的经营公司,广办将减少或建议广东省外经贸委和深圳贸发局减少有关公司的日配额数量。(三)对供港活鸡出口过程中,有少报多出、混装出口等走私行为,出现疫情或违反国家动植物检疫等其他管理规定的经营公司,一经核实,广办将根据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其一至六个月的供港活鸡日配额,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当年供港活鸡的全部配额。(四)严禁买卖和变相转卖配额、许可证,对违反本款者,一经核实,将进行扣减、暂停、取消当年配额直至向部建议取消其供港活鸡经营权的处罚。第八条 供港活鸡协调小组广办会同广东省外经贸委、深圳贸发局共同组成由主要出口企业(广东、广西、广州、深圳天俊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深圳康达尔有限公司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共六家)和代理机构参加的活鸡出口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视情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研究供港活鸡的出口情况,及时解决日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量价关系,确保经营公司的经营效益。第四章 冻品管理细则第一条 冻品是指:冻猪肉、冻牛肉、冻乳猪、冻鸡及其副产品。第二条 配额下达。(一)依据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香港市场的需求和各地的货源情况安排月度配额。(二)具有两家以上公司出口冻品的各省、市外经贸委收到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后,在一个星期内进行二次分配,并报广办。广办根据各个公司的年度配额,每个月直接对其下达月度配额。第三条 配额调整。(一)对已下达的配额,口岸公司和代理行须严格执行,若因市场、货源和运输等情况发生变化,口岸公司或代理行则必须向广办提供书面说明,否则按配额落空处理。(二)配额调整实行“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并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四条 月度配额安排的建议。代理行根据前一段市场的销售情况和对一下段市场的预测,提前(不少于一个星期)向广办提供要货建议并与企业签定合同。第五条 出口商品质量。(一)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原国家商检局《关于内地对港澳出口供应冻肉禽有关规定的通知》([1993]年外经贸管发第365号)的规定,保证供港冻品符合香港食用卫生标准。(二)出口企业在货物出运前必须向产地商检机关申请检验,申请检验的冻肉禽必须是经商检机关卫生注册工厂生产的产品,只有经商检机关检验合格并签发相应的商检证书后方可出口。第六条 佣金和结汇。选择“三家签约”做法的代理佣金按部文件规定为2-3%;“代销”做法的佣金按部文件规定为3-5。选择“三家签约”做法时,代理行在收到客户货款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与出口公司办理结汇手续;选择“代销”做法时,代理行在收到出口公司货物后一个月内与出口公司办理结汇手续。第七条 监控及信息反馈。(一)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出口企业须按外经贸部《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要求,定期将配额的使用、出口等情况报告广办。(二)代理行应在每月的中旬将上月冻品的市场情况包括市场总的供需状况、我货的到货和销售情况(数量、价格、金额)告广办。(三)代理行每月须向广办反映上月所有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状况,如有特殊的质量违规情况,应随时告广办。(四)代理行应了解和掌握口岸公司自找的客户的资信和经营状况,以保证口岸公司在选择“三家签约”的代理做法时,安全收汇。(五)选择“三家签约”做法的公司,在货物抵达香港以后必须入公仓,三方交易的数量以仓库的仓单为准。第八条 奖罚。(一)严格执行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管理的规定,商品质量优、信誉好的企业,在调增配额时优先安排;反之在调减配额时,对配额落空多、商品质量差、市场反映不好的企业酌情多减部分配额。(二)对出现质量问题,依据其情节轻重,扣减其配额,最重扣减其出口数量三倍的配额。对违章参与走私的出口企业,视情节轻重,扣罚半年以上配额,直至建议外经贸部取消其供港出口经营权。(三)严厉禁止供港出口企业参与冰鲜肉禽的走私活动。若发现出口企业走私或夹带冰鲜肉禽,广办则立即停止下达其配额,并向外经贸部建议取消其该商品进出口经营权。(四)在年终时,若企业实际出口冻猪肉数量不足500吨或冻牛肉不足200吨或冻鸡不足150吨。则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再享受该商品的供港经营权。第九条 经港转口、转运的管理,依然按照《关于印发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863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 1999-03-04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