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现行法规 > 产业政策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6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财税[201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4日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