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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广州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救济典型案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

发布日期:2020-12-21 11:54:04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出口产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它是目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有效手段。涉及到贸易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信息产业、家电、化工医药,包括它们的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制成品,涉及到加工、包装、运输和储存等环节。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主要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关于韩国电气设施安全标准TBT通报的研究评议案

  一、案件介绍

  我国照明产业基础非常雄厚,是全球最大的照明光源和灯具生产国,但出口市场不断加强技术壁垒,给中国灯具出口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2006年10月下旬韩国发布了关于制定电气设施安全标准K10005(无电极荧光灯)的第G/TBT/N/KOR/120通报。该通报涉及的标准规定了有关在高于3 kHz高频率情况下照明的非电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其中“内置整流器型无电极荧光灯”与“非充电金属段的绝缘”等定义、适用范围不明确;“基本绝缘”要求的“(2U+3000)V”耐压测试要求、“连贯距离和空间距离”测试方法与“至少有500个样品”抽样指标等,与IEC、ISO和我国标准均有很大的差异。广州市50多家照明灯具企业接到韩国提出的关于荧光灯电器设备安全标准,普遍感到无法适应,认为较难达到该无电极荧光灯的安全技术指标和相关测试方法,增加了一定的成本投入,造成一定范围内产业贸易的困扰。同时,韩国制定了标准,不但对我国灯具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引发其他国家纷纷仿效设立类似的技术壁垒。

  为保护我市乃至我国灯具企业及产业的利益,减轻技术性贸易措施对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帮助企业破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广州TBT中心在国家WTO/TBT通报咨询中心的委托下,于2006年11月16-17日组织对该通报进行了研究和评议,提出疑义。评议会邀请了来自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国家灯具质量检测中心、广东、浙江、福建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南理工大学、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政府工作人员、企业代表及技术专家。企业、科研单位代表与技术专家结合灯具产业状况,汇总评议意见,最终形成代表中国政府的7条中英文评议意见,并提交至韩国通报机构与世界贸易组织TBT委员会。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

  1.标准草案第1.1项“适用范围”中规定,“内置整流器型无电极荧光灯”不适用于此标准。考虑到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避免因概念上的误解与混淆,造成标准执行上的错误,请对“内置整流器型无电极荧光灯”所属类型予以明确。

  2.标准草案第2.4.2项“绝缘耐力”中,要求对“基本绝缘”进行(2U+3000)V的耐压测试,而国际标准IEC 60598-1中对“基本绝缘”要求进行(2U+1000)V的耐压测试。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采用国际标准的准则,建议采用国际标准IEC 60598-1中的规定,对“基本绝缘”进行(2U+1000)V的耐压测试;否则,请说明如此规定的合理科学技术依据。

  3.标准草案第2.7项“连贯距离和空间距离”中引用了K60664-1标准。目前已有国际标准IEC 60598-1对相关测试方法进行了规定。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采用国际标准的准则,建议采用IEC 60598-1中的测试方法。如果草案仍引用K60664-1标准,请详细说明K60664-1标准与IEC 60598-1标准等效性及引用的合理性。另外,根据TBT协定中第6.3款“鼓励各成员应其他成员请求,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的规定,我方意与贵国就上述的“测试方法”进行磋商,共同为便利有关产品贸易做出努力。

  4.标准草案“第3章”为“评估事项”,而IEC的安全标准通常不包含此章内容。本标准草案“评估事项”内容包含在此无电极荧光灯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内,与IEC的安全标准惯例不符。请问制定此章内容的理由是什么;如无合理理由,建议删除此章。

  5.标准草案“3.6.3样品数量”中规定“至少有500个样品”,而ISO 2859-1标准已经对样品的抽取数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采用国际标准的相关原则,建议参考国际标准ISO 2859-1中的抽样计划;若仍采用“至少有500个样品”,请说明合理的技术依据。

  6.标准草案的表3中提及“非充电金属段的绝缘”,但此前本标准草案并未对“非充电金属段的绝缘”进行定义,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混淆,建议对“非充电金属段的绝缘”进行明确定义并对其试验方法进行明确规定。

  7.标准草案中提到的许多条款号,在本标准草案中找不到出处。考虑到技术标准的严谨性,我方建议对以上款号予以明确。韩国收认我方的评议意见后,于2006年12月28日给予了书面答复,全部接受我方提出的7条评议意见,并对标准草案作了相应修改,修改了不符合WTO原则的内容。此次对韩国TBT开展通报评议工作,对我市甚至中国灯具产品出口贸易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成为我国入世以来,评议意见首次被通报成员全部认可的案例,打破了对方产业意图设置的技术限制,对创造公平贸易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我市、我国灯具产品出口争取了主动,降低了灯具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险。

  二、案件启示

  中国作为WTO成员国,享有对国外通报进行评议的权利。当WTO成员国准备出台的标准草案对中国企业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影响时,中国有关部门有权在期限内对其内容进行研究并提出评议意见,从而避免上述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造成损害。开展国外TBT通报研究与评议,行使WTO成员的基本权利,利用WTO规则允许的至少60天的评议期,是抵御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第一道“防火墙”。

  通过对广州近800家外贸企业进行调查显示,80%出口企业遭遇过TBT,而我市产品频繁出口受阻的最大“软肋”是企业产品生产跟不上国外技术法规的更新频率,企业未能及时、动态地掌握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信息,未能做到有效应对和对召回案件背后技术壁垒的及时研究。

  对于国外愈演愈烈的新兴市场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企业应提高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的参与意识,加强与技术性贸易措施主管部门的密切沟通和联系,关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TBT资讯动态,积极参与相关的通报评议,与政府、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形成应对合力,提出评议意见,指出其不合理之处并要求其予以解释或改正,提出企业诉求,同时研究相关产品出口的应对措施。

  企业在获取与收集国外市场准入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方面存在困难或者面对需要掌握多个出口市场信息缺少应对壁垒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可通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企业推送平台了解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资讯动态、通报召回、技术法规等信息,提高TBT应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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