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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商标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解读新《商标法》

发布日期:2014-08-06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的修改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实施30多年来,历经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使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国际规则逐步接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2013年完成的第三次修改,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吸收了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法律制度。

新《商标法》要点解读

1.注册更便捷

(1)重新构架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新《商标法》限定了提出商标异议主体和理由,将商标异议主体由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禁止使用、缺乏显著性等绝对理由的,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同时,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将有效减少“恶意异议”行为的发生。

(2)开放电子申请的方式

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有利于提高商标申请、审查与注册的效率。

(3)明确“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

新《商标法》规定可以“一标多类”,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实行“一标多类”申请方式将有效简化申请手续,节省申请人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

(4)规定审查意见沟通程序

新《商标法》通过在审查流程中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沟通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依法对商标申请进行说明或修正的渠道,有利于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5)明确商标注册审查审理工作时限

新《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审查时限,确保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注册,将解决各界关注的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长的问题。

(6)增加声音商标

新《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规定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竞争更公平

(7)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遏制近年来多发的“恶意抢注”行为。

(8)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9)促进商标使用

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引导将促进商标有效使用,提高商标资源的利用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一定条件下也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加强商标代理的监管

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加大,促进商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11)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新《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规定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该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上述规定使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

3.处罚更严厉

(12)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新法增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种类,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更好地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13)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商标法》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同时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14)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

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规定“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赔偿额,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15)减轻商标权利人举证责任

新《商标法》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这一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解决了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因“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

2013年度广东工商系统

商标工作情况

2013年,广东工商系统围绕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指导意见》,依法履行职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保障。

1.商标注册情况

2013年,全省商标申请量为318789件,同比增长16.98%;注册量为162264件,与2012年基本持平;累计有效注册商标总量1126595件,同比增长13.53%,约占全国总量的17.76%,连续19年居全国首位;注册和初步审定的广东地理标志3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503件,蝉联全国首位;获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50件,总数494件,继续位居全国首位。

2.商标行政执法

2013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各类商标违法侵权行为,探索建立商标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傍名牌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案件7184宗,案值1亿元;结案7130宗,罚款7049万元,吊销15户经营者营业执照;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8宗、嫌疑人45人。全省商标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商标保护快速反应和重大案件应急处理执法机制逐步建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网”正式开通,区域商标执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

3.商标品牌战略实施

2013年,揭阳、茂名、顺德政府出台了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政策,中山市印发了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到2013年底,全省已有10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的政府出台了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政策,商标品牌建设体系更加完善。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13年3月,省工商局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给广东商标协会。这不仅是政府部门向社会转移职能,也是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品牌建设的有益尝试。为确保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得出、接得好”,省工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的监管评估办法》等配套办法,并给予指导。据了解,2013年度广东商标协会受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828件,延续申请680件,同比增长69%、0.16%。 

 

(来源:2014年4月23日 广东省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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