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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出台 明确五种风险处置措施

发布日期:2008-09-18 03:39:47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根据《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总结近几年的证券公司处置工作的实践经验,把这些政策和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并为今后及时化解证券公司风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其中,《条例》明确规定了五种风险处置措施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明确五种风险处置措施 《条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条例》规定,当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时,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条例》还规定,当证券公司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且不能自行弥补,或者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交收违约数额较大,或者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时,证监会按规定程序选择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接管该证券公司。 根据《条例》,在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行政重组。行政重组申请需经证监会批准。 另外,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特别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行政清理组对撤销的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被撤销后由证监会选择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行政清理组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指导。行政清理工作只能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或授权实施,这是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实际情况和行政清理阶段的任务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条例》,行政清理的主要职责是维持客户交易正常运行,清理账户和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个人债权,转让证券类资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清理期间不涉及其他债务的清偿及财产的分配。 ◆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为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行政清理组转让证券类资产应当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方案应由证监会批准;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证监会认定;除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除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摘自《法制快讯》第15期(发布时间:20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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