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历时9年酝酿,旨在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出台,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等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条例》在设定具体制度时充分考虑不同社会群体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达到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目的,《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我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类主体,首先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积极履行义务,避免由此争议引起的复议、诉讼、信访案件;其次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鉴于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严峻形势,我局对有关政府资金支持等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要严格把关,以免授人以柄。 文件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发布时间: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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